據上交所官網消息,2日,上交所下發對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秋林”)及有關責任人的紀律處分決定,對*ST秋林以及時任董事長李亞、時任副董事長李建新等14位高管予以公開譴責,公開認定李亞、李建新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來源:上交所官網截圖
上交所指出,經查明,*ST秋林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2018年年度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且未及時更正
2019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業績預減公告,預計2018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較2017年同期相比減少約7600萬元到9200萬元,同比減少約47%到56%。業績預減的主要原因為公司黃金飾品市場銷量下滑,同時,公司子公司深圳金桔萊黃金珠寶首飾有限公司銷售的黃金飾品利潤率下降。4月25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更正公告,預計2018年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約在-39億元到-43億元,較2017年同期相比減少約40.7億元到44.6億元,同比減少約2544%到2788%。業績預告更正的原因包括公司黃金事業部下轄公司經營狀態基本停滯,對部分其他應收款及預付款全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以及確認置出資產的資產減值損失。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公司2018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41.31億元,期末歸屬于上市公司股 東的凈資產為-11.01億元。因公司2018年度巨額虧損,導致公司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自2019年5月6日起,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2018年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019年10月10日,公司在其披露的對年度報告問詢函的回復及修訂后的2018年年度報告中稱,上述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行為與證券法相關要求不一致,
2019年4月30日公司在其披露的2018年年度報告中稱,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出于對 按期披露年度報告的責任和要求考慮,原則同意披露 2018年年度報告,但考慮到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仍處于失聯狀態,公司黃金業務板塊巨額應收賬款、存貨以及關聯方、關聯關系和資金占用等情況的核查尚未結束,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故認為報表數據及部分年度報 告內容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無法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且因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的立案調查仍在進行中,全體董監高仍無法保證定期報告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時間期限。
(三)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根據公司2018年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公司未能按照《企業 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相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財務 報告內部控制,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8年度內 部控制報告被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
一是公司于2018年7月成立秋林黃金事業部后,相關黃金板塊子公司由董事長直接管理,董事長李亞和副董事長李建新對相關子公司的實際業務經營超過公司董事會授權范圍,導致相關 經營業務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失效。期末應收款項回收、存貨的保管及貸款擔保事項出現重大風險,導致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為此計提資產減值損失約37億元。
二是集團對子公司的管控制度未有效執行,2018年下半年子公司出現簽訂大量超過正常賬期的銷售合同、存貨保管有重大風險、非正常貸款等異常情況后,集團未對非常規、復雜或特殊 交易建立相應的控制機制,且未實施補充或補償性措施。
三是公司未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對外投資實施有效的跟蹤管理,并由此計提3.38億元資產減值損失。
四是募集資金管理方面未實施有效控制,相關債券募集資金 從募集資金專戶被轉至其他普通賬戶,并用于為其他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目前,公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中國銀保監會、證監會舉報。
上交所決定,對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李亞、時任副董事長李建新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李亞、李建新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時任董事、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潘建華,時任公司董事兼副總裁侯勇,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隋吉平,時任董事兼副總裁曲向榮,時任公司獨立董事陶萍、任楓、白彥壯,時任公司監事李巖、楊慶國、梁澍,時任公司副總裁季文波、孫曉春予以公開譴責。
上交所指出,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及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