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天津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前任總經理代正瓊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
經查,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前任總經理代正瓊在擔任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通過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前任總經理代正瓊實際控制的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并通過上述2家公司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單位行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前任總經理代正瓊向證券監管機構隱瞞了上述重大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第88號令)第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天津證監局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認定代正瓊(身份證號:510225 ******** 7740)為不適當人選,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中國網財經記者查詢發現,裁判文書網于2019年8月30日發布一份關于代正瓊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行賄罪的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代正瓊原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建新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代正瓊控制的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向荊某行賄人民幣70萬元,控制的另一家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王某某行賄人民幣100萬元及勞力士手表一塊,向劉某某行賄人民幣165萬元及勞力士手表一塊。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上述兩家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335萬元,情節嚴重。代正瓊系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單位行賄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認為,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采用事前向國家工作人員承諾給予好處的方式,介紹華澳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重慶市大足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達成信托融資協議并收取服務費,事后送給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70萬元,情節嚴重,湘民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代正瓊作為湘民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采用事前向國家工作人員承諾給予好處的方式,介紹中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重慶園西實業有限公司達成信托融資協議并收取服務費,事后送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277.95萬元,情節嚴重,安譽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代正瓊作為安譽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代正瓊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談話。證券公司選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符合規定的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應當責令證券公司限期更換人員。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
(四)證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或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公告義務;
(六)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遵守承諾;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規定;
(八)自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所推薦的人員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
(九)所出具的推薦意見存在虛假內容;
(十)對公司及其股東、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
(十一)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代正瓊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
代正瓊:
經查,你在擔任渤海證券重慶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通過你實際控制的重慶安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重慶湘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并通過上述2家公司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單位行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你向證券監管機構隱瞞了上述重大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第88號令)第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認定代正瓊(身份證號:510225 ******** 7740)為不適當人選,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