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副行長、行長相繼變動后,12月17日,浙商銀行高管層今年再次發生震動。一份名為《關于張長弓職務解聘的通知》的浙商銀行文件顯示,副行長張長弓向董事會提出辭職,并獲得解聘回復。
浙商銀行相關負責人就此事回復中國網財經記者,稱“張長弓同志還在我行工作,本次職務的變動是正常的人事安排,既考慮了工作需要,也考慮了他本人的意愿。如有進一步變化,我們會按要求進行批露。”
值得注意的是,浙商銀行高管層頻繁發生變動的同時,12月7日晚間,銀保監會一次性披露10張涉及1.563億元處罰金的罰單中,浙商銀行因七項理財違規行為被罰5550萬元,成為本次金額最大罰單,同時也是浙商銀行近三年來首次因理財違規被罰,且罰款金額超近三年處罰金額之和。
副行長人數減至四名 高管層經歷大震蕩
今年以來,浙商銀行高管層可謂經歷了一場大震蕩,受到市場的廣泛關注。3月,原副行長葉建清赴任溫州銀行任董事長;4月,原行長劉曉春離任,由原副行長徐仁艷擔任行長,目前尚未發現劉曉春有新的工作安排。
徐仁艷出生于1965年,屬于浙商銀行的元老級人員,自2004年5月浙商銀行開業之初,就加入該行,其后曾任該行黨委委員、董事、副行長及其附屬公司浙江浙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等職務。在此之前,徐仁艷曾先后任職于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如今,距劉曉春離職僅半年多,浙商銀行又迎來原副行長張長弓的離任。公開資料顯示,1965年出生的張長弓,銀行業履職經驗頗為豐富,曾任安徽省蚌埠市外經貿委副科長、科長,招商銀行深圳管理部人事部經理,長城證券人事部副總經理,此后在興業銀行工作多年,歷任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副行長、廣東分行行長、南京分行行長、零售副總裁兼私人銀行部總經理等多個崗位;赴任浙商銀行之前,任職興業銀行杭州分行行長。2015年4月正式履職成為浙商銀行副行長,負責資本市場部、金融同業部、金融市場部、資產管理部等四個浙商銀行最核心、最重要的利潤部門,被認為是該行排名第一的副行長,是劉曉春加入浙商銀行后招入的高管。
從相關數據可以看出,張長弓與時任行長劉曉春的搭檔,浙商銀行實現了一路狂奔,資產規模迅速擴大,尤其是2016年、2017年逆勢猛增長,同一時期,該行流向信托、資管計劃的金額分別為5200億和3439億元,分別占該行當年應收款項類投資凈額的96.8%和99%。
隨著張長弓的離任,12月18日,記者在浙商銀行官網看到,目前浙商銀行管理層架構已調整為:1位行長徐仁艷、4位副行長(徐蔓萱、吳建偉、劉龍、張榮森),以及兩位行長助理,分別是劉貴山(還兼任首席風險官)和陳海強。值得一提的是,自徐仁艷上任行長職位以來,浙商銀行副行長人數已由8名減少至4名。
迎發展史上最大罰單 回歸A股或受阻
除了高管層的頻繁變動,今年浙商銀行還收到了其發展史上的最大罰單。今年4月正式出臺的資管新規明確要求,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這標志著銀行理財產品進入打破剛兌、告別保本的新階段。
新規落地已大半年,絕大部分銀行都遵照執行,但也有個別銀行踩了紅線。12月7日晚間,銀保監會一次性披露10張罰單,涉及浙商銀行、渤海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等6家銀行,以及2名相關責任人,合計處罰1.563億元。其中,浙商銀行因七項理財違規行為被罰5550萬元,成為本次金額最大罰單,同時其也是浙商銀行近三年以來首次因理財違規被罰,罰款金額超近三年處罰金額之和。
銀保監會公布的處罰信息顯示,浙商銀行涉及的七項理財違規行為包括:一、投資同業理財產品未盡職審查;二、為客戶繳交土地出讓金提供理財資金融資;三、投資非保本理財產品違規接受回購承諾;四、理財產品銷售文本使用誤導性語言;五、個人理財資金違規投資;六、理財產品相互交易,業務風險隔離不到位;七為非保本理財產品提供保本承諾。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浙商銀行正處于A股IPO審核進程中。而此次銀保監會的“大額罰單”及頻繁高管層變動或將對在A股IPO排隊銀行中資質領先的浙商銀行產生不利影響。
《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2015年修訂)》中第六十七條涉及對“重大行政處罰”判定,其中包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作出的500萬元以上罰款”。
浙商銀行是中國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前身為“浙江商業銀行”,是一家于1993年在浙江省寧波市成立的中外合資銀行。2004年6月30日,經中國銀監會批準,重組、更名、遷址,改制為現在的浙商銀行,并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開業。2016年3月,浙商銀行在H股正式掛牌上市。
與眾多H股上市銀行一樣,近兩年來浙商銀行一直在謀求回歸A股,2018年則是浙商銀行回歸A股的關鍵年。2017年11月,浙商銀行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招股說明書,宣布計劃發行不超過44.9億股A股股票并于上交所上市。
相關業內人士指出,在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行政處罰的擬IPO公司并非完全喪失上市可能性,只要行政處罰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且經過中介機構合理解釋已經消除影響,則不會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如果構成“重大違法違規”,可以進行等待,直至報告期內不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