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登記披露服務平臺披露了25家銀行個體網絡借貸資金存管系統通過測評的名單。此次通過測評的25家銀行覆蓋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民營銀行、直銷銀行等各種類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這意味著網貸行業合規發展又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盤和林稱,首批網貸銀行存管名單公布是網貸行業合規的一部分,意味著平臺直接挪用的可能性變小,有助于銀行存管的資金安全,在銀行存管環節減少了出借人的投資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稱,過去存管業務存在標準不統一、系統不統一、流程不一致等問題,中國互金協會曾在2017年11月28日發布過《關于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測評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與中國互金協會擬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時間過去了近一年,如今終于迎來了第一批測評結果。
需要明確的是,即便網貸平臺接入了名單中的銀行存管,并不意味著出借人就沒有任何投資風險了。
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網絡借貸是一種民商事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其中,有無“銀行資金存管”已成為網貸機構是否合規的硬杠杠。但值得注意的是,存管銀行并不為網貸平臺提供銀行信用背書。
2017年2月份,原中國銀監會發布《關于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了存管銀行的免責條款。
具體來看,第一,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第二,存管銀行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三,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第四,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網貸機構不得用存管銀行做營銷宣傳。
《指引》并未要求存管銀行承擔“共同受托”責任。實際上,存管銀行與網貸機構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即存管銀行接受網貸機構的委托,授權保管和劃轉客戶資金;網貸業務當事人(出借人、借款人等)與網貸機構之間也構成委托代理關系,但不直接與存管銀行構成委托代理關系。
那么,資金存管銀行應承擔哪些職責?卜祥瑞表示,根據監管規定,存管銀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也就是說,存管銀行對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卜祥瑞說。
盤和林告訴記者,網貸投資風險環節很多,出借人不要僅憑“名單”來判斷風險,仍需多方位審視投資風險。董希淼也表示,銀行存管并不能防范網絡平臺所有風險,比如技術風險、項目風險等都不是存管能解決的。
“公布存管銀行名單對行業的發展能起到一定促進作用,但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投資者對投資收益過高的平臺要保持警惕。”董希淼說,未來還會有第二批、第三批通過測評的名單相繼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