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獨立董事制度運行機制,明確主體責任,規范主體行為,強化監管約束,形成更加有利于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內外部環境,切實提升行業公司治理有效性,7月9日,中國銀保監會在其官網發布了《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全文共8章56條,主要從完善制度的適用范圍、細化獨立董事設置人數與比例、優化獨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機制、明確獨立董事權利義務、完善獨立董事的履職保障、建立獨立董事履職評價機制、建立獨立董事履職信息公開及聲譽評價機制、健全對獨立董事及相關主體的監督問責機制8個方面,對2007年發布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訂。
與此同時,為進一步提高獨立董事獨立性,《辦法》從獨立董事提名、選舉、職權、履職保障等幾個方面作出了規范。一是在提名環節,為減少大股東對獨立董事提名的控制,《辦法》規定持有保險機構1/3以上出資額或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股東、一致行動人不得提名獨立董事。
二是在選舉環節,《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單個股東(關聯股東或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的,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獨立董事的職權,《辦法》同時規定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投棄權或反對票,或認為發表意見存在障礙的,有向監管機構報告的權利。明確了在保險機構出現公司治理機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機制失靈時,獨立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四是在履職保障方面,《辦法》對保險機構保證獨立董事知情權作出了具體要求。同時,明確了保險機構及相關人員對獨立董事履職的支持配合義務及未盡配合義務的追責機制,增加了在履職障礙不能消除時,獨立董事向監管機構報告的權利。
據悉,按照《辦法》要求,各保險機構要在2019年底前將獨立董事人數和比例調整到位。對于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東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對照《辦法》規定及前兩年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評價結果,調整董事會人員構成及獨立董事人數。
(責任編輯:華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