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曹衛新
作為創業板首批28家掛牌上市企業之一的新寧物流日前陷入內斗旋渦。
2月7日至2月11日,公司連發多個公告與公司第三大股東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金控”)、第一大股東曾卓就能否召開股東大會一事隔空“互嗆”。
依據公告,中原金控聯合曾卓提請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補選公司非獨立董事相關議案,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先后對上述提案和議案予以了否決。
公告顯示,否決的原因為,公司方面認為召集股東之一曾卓存在利用公司原子公司向其違規提供擔保等系列情形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
對此,召集股東辯稱,曾卓沒有任何收購公司的意圖,其聯合向董事會、監事會發起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是法定權利,目的是完善公司治理機構。
一場以補選非獨立董事為名發起的股東大會召集令緣何會引發一場內斗?2月14日,透鏡公司研究創始人況玉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董事會席位的爭奪,本身就是控制權爭奪的一種主要體現形式?!?/p>
深陷業績虧損與內斗
雙重夾擊
新寧物流最新業績預告顯示,受公司原全資子公司廣州億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持續虧損,同時公司對有關資產計提信用及資產減值準備等因素影響,公司方面預計2021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8000萬元至-1.35億元。
而在此前,公司已連續連個會計年度虧損。2019年、2020年,公司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5.82億元、-6.12億元。
經營陷入困境的同時,公司還遭遇內斗雙重夾擊。
2月7日,虎年首個交易日收市,新寧物流對外披露,公司董事會于2022年1月25日接到股東中原金控、曾卓聯名提交的召開股東大會的申請,提請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補選胡適涵、李超杰為新寧物流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針對上述申請,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向全體董事發出了《關于提請召開江蘇新寧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函》的函詢,最終,經過半數董事同意,董事會拒絕接受兩大股東所述提案及議案,不予啟動召開股東大會的相關程序。
2月7日,提請召開股東大會申請被董事會拒絕后,中原金控又聯合曾卓向公司監事會提交了申請。雖然召集股東在召集召開股東大會的函件中承諾“曾卓沒有任何收購公司的意圖,并承諾保證在未來12個月內不會作出任何增持公司股份或謀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或計劃”,監事會還是拒絕了召集召開股東大會的申請。
2月14日,針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雙雙拒絕兩大股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事,新寧物流回復《證券日報》記者稱,“后續的進展情況以公開披露的公告為準?!?/p>
暗藏控制權爭奪玄機
孰是孰非?
股東提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召集召開股東大會遭拒案例在A股市場時有發生。記者注意到,此次新寧物流董事會、監事會拒絕兩大股東召集召開股東大會的舉動獲得了江蘇雙澤律師事務所的支持。
從持股比例來看,曾卓及中原金控分別持有新寧物流8.13%、7.43%股份,合計持有公司15.56%股份。江蘇雙澤律師事務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提到,曾卓聯合中原金控共同向董事會發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共同提名2名董事候選人,構成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二者已經具備了一致行動的行為及事實,同時具備了控制上市公司的條件。而由于曾卓存在利用公司原子公司向其違規提供擔保、疑似非經營性占用公司原子公司資金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且其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該等情形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江蘇雙澤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公司董事會應當拒絕曾卓聯合中原金控提出的本次提案,不予啟動召開股東大會的相關程序。
對于上述觀點,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告訴記者,“兩位股東聯合提議召開股東大會并共同提名董事人選,應視為是該兩位股東就單次事項上的聯合,并不等同于兩位股東已結成一致行動人。并且,該兩位股東并未提出對現任董事的罷免案,如果該兩位股東提名的人選當選為董事,公司會出現9名董事,其中中原金控提名人選為4人,并未超過半數,也難以界定為該兩位股東聯合實現了對上市公司的收購?!?/p>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0條賦予公司董事會拒絕股東提案權的前提是,該股東受實際控制人控制并且實際控制人存在違規或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兩位股東并不受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董事會援引該條款拒絕股東提案,并不符合立法本意?!蓖踔潜笱a充道。
監管火速出手
內斗“添變數”
記者注意到,在董事會、監事會雙雙拒絕股東提請召開股東大會的情況下,中原金控和曾卓曾選擇自行召集股東大會。2月9日,兩大股東向公司董事會呈送了兩份申請披露文件,要求公司董事會在收到該等文件后及時履行向江蘇省證監局和深交所的備案手續,并在2022年2月10日之前將該等文件對外披露。不過,這一申請同樣遭到了公司拒絕。
“我個人認為該兩位股東在妥善履行了前置程序的情況下,有權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公司管理層拒絕召集股東大會,有侵犯股東合法權利之嫌。”王智斌告訴記者,“如果兩位股東正式通知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議案并要求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之內披露相關文件,否則就有信息披露違規之嫌?!?/p>
兩紙拒絕召集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告,是否真能將“逼宮”之人拒之門外?有不具名法律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董事會、監事會雙雙拒絕股東提請召開股東大會的情況下,股東選擇自行召集股東大會,要求公司對外就召集股東大會文件進行披露,又遭遇上市公司拒絕,應向交易所反映該事。”
內斗一事的確引來了監管關注。2月13日晚,深交所下發關注函,對涉事的各方都提出了回復要求。
依據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需要結合公司董事會構成、股東持股情況等,說明公司認為曾卓本次提案構成收購行為,能夠實現對公司的控制的依據及合理性;曾卓則需要說明在沒有任何收購公司的意圖的前提下,本次聯合中原金控提名董事候選人的原因,是否存在配合中原金控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等;中原金控則需要結合公司股權分布情況,以及與曾卓是否簽訂委托表決權或者一致行動協議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協議等說明,中原金控和曾卓能否控制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等。
內斗懸念叢生,監管關注能否遏制雙方激戰的“火苗”?本報將對此持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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