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趙彬彬
2月7日晚,新潮能源公告稱,公司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根據公司與廣州農商行簽署的《差額補足協議》,新潮能源需在15.8億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于該判決,新潮能源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公司將依照相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將繼續積極采取多項措施,以盡力保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該案件源于2017年的違規擔保事項。公告顯示,2017年6月27日,新潮能源與廣州農商行簽訂了《差額補足協議》,約定新潮能源就廣州農商行向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發放的信托貸款承擔35.82億元的差額補足義務。2020年11月23日,廣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廣州農商行與被告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奧、金志昌順、李麗云、蔡紅軍等11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以及第三人國通信托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華翔投資向原告廣州農商行償還貸款本金25億元及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共計17.65億元;分別判決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奧分別在15.86億元范圍內對被告華翔投資不能清償上述債務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擔賠償責任;金志昌順在其所持有的3.43億股新潮能源股票于2021年6月19日的價值范圍內對華翔投資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新潮能源相關人士表示,該案件所涉及的違規擔保發生于2017年,時任公司董事長為黃萬珍。經自查,該對外擔保從未履行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履行審議決策程序,公司也從未發布相關事項的信息披露,該擔保系違規擔保。2021年新潮能源已就該案涉及事項向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報案并收到《受案回執》。除此案外,2017年,新潮能源還為恒天中巖提供了近7億元的違規擔保,同樣是未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關于本次判決的影響,新潮能源表示,本次判決屬于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最終生效判決結果目前尚無法確定,該事項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金額以會計師年審數據為準。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規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盡管歷史問題尚未得到徹底解決,但公司業績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1月26日,新潮能源發布2021年年度業績預盈公告,預計2021年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50億元,業績強勁反彈,實現扭虧為盈。
(編輯 張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