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最近發了一件標志性的事情。
26日,*ST安信發布公告,是關于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的進展情況。
公告顯示,12月25日安信信托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上述案件的二審判決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安信信托公司和高速財務公司雙方依據《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關系,而通過其后簽訂的《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托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三十四條“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湖南高速財務公司主張依據《補充協議》,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權轉讓價款4億元本金及信托資金收益、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4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2條規定:信托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法院表示,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本案中,雖然沒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約定保本保收益的條款,但在《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的約定顯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約定,如前所述,屬于剛性兌付的約定,故該兩協議應認定無效。
最后,湖南高速財務公司不僅暫時拿不到4億元,還得承擔一審二審中的500多萬受理費,而安信信托只負擔9000多塊錢的受理費,另外安信信托支付律師代理費49萬元、律師咨詢費3萬元及差旅費45115元。
分析認為,這是目前安信信托首個因法院認定“剛性兌付”承諾無效而勝訴的案件,或具有標志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