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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制日報報道,2018年4月,李黎(化名)全款購入青島市某小區一套總面積為110.25平方米的住宅。購房合同內容顯示:總價值120余萬元的110.25平方米的套三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為75.24平方米,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為35.01平方米,公攤面積占房屋總面積約31.8%。
2021年9月,準備收房的李黎傻眼了,新房空間狹小,三間臥室小的可憐,墻壁也很厚……她找驗房師測量后發現,實際套內僅有61平方米左右。李黎后續向售房方詢問得知,從合同上顯示的套內面積75平方米到她實際測量的61平方米,差值主要體現在墻體的厚度上,外墻的一半厚度計入套內建筑面積。
從進入商品房時代開始,我國普遍實行的是由購房者分攤部分共有建筑面積的做法。2001年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什么是公攤面積?
通俗來說,公攤建筑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分攤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積,主要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因此,公攤建筑面積通常是指業主共同所有的,并非專有的部分。
為什么公攤面積飽受詬病?
因為“亂公攤”和“只公攤成本,不公攤收益”的問題,公攤制度飽受詬病。近年來,商品房公攤面積呈擴大趨勢——從最初的10%以下,到現在動輒30%、40%。這與“少數開發商隨意變更約定的公攤面積,導致實際得房率低于預期;還有的將地下車位計入公攤面積讓購房者分攤費用”等有關。
同時,公攤面積上設置廣告、車位等帶來的營利收入,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應歸業主共有。但在現實中,施行情況并不理想。
所以,是否取消公攤面積,確實值得探討論證。
關鍵詞: 公攤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