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二十四條要求,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擬公示內容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并作出妥善安排。
關鍵詞: 信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