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查明,網絡主播黃薇(網名:薇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隱匿個人收入、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等方式偷逃稅款6.43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6億元,依法對黃薇作出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決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3.41億元。今天,薇婭通過個人微博發布道歉信,表示愿意為錯誤承擔一切后果。
早在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就曝光了一批增值稅發票虛開騙稅和隱瞞高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典型案例。正如本報在11月的采訪中,專家表示,主播在稅收方面呈現出參與主體多元化、收入性質多樣化、資金流向復雜化等特征,使得帶貨主播的稅收征管難度較大,涉稅風險也比較高。
在網絡“直播一姐”薇婭翻車背后,帶貨主播稅收監管存在哪些挑戰?帶貨主播當如何正確繳稅?如何看待直播帶貨的種種亂象?
原標題:兩主播涉嫌偷逃稅被查 帶貨主播應如何繳稅?
隨著11月11日零點鐘聲敲響,又一年“雙十一”購物狂歡節的氣氛達到頂點。與往年不同的是,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會點進各大帶貨主播的直播間,領取商品優惠券再下單購物。
直播帶貨行業飛速興起的同時,一些亂象也紛至沓來。今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曝光了一批增值稅發票虛開騙稅和隱瞞高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有兩名主要從事電商和直播帶貨的網絡主播涉嫌通過隱匿個人收入、改變收入性質等方式偷逃稅款,且“涉稅金額較大”。
事實上,此前的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通知強調要加強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等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的稅收管理。多位專家和行業從業者認為,明星、網紅主播或在今年底迎來第二輪“補稅潮”。
多元化收入加大稅收征管難度
直播帶貨主播的收入往往是多元化的。不僅有“坑位費”(即產品的上架費用,是品牌方為了產品推廣而支付給主播的服務費用),也會有銷售提成、打賞收入等,其在稅收方面也呈現出了一些新特點。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翟繼光介紹說,帶貨主播身兼主播和銷售兩種身份,其收入的數額、形式以及性質都會發生較大變化。與傳統主播相比,帶貨主播的身份可能包括獨立個人、商家職員、獨立第三方企業職員、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業主等,其收入形式除打賞和平臺獎勵以外,還可能包括工資、勞務報酬、銷售提成、利潤分紅、生產經營收入等。平臺只能對獨立個人主播的稅款代扣代繳,對其他幾種形式的直播,無權代扣代繳稅款。這些新特點使得帶貨主播的稅收征管難度較大,涉稅風險也比較高。
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表示,帶貨主播行業不僅包括品牌方、主播、直播平臺、經紀公司,目前還出現了撮合品牌方以及與主播所在經紀公司達成合作的中介公司等主體,涉及多方復雜的合作交易關系,且資金流向也呈現出復雜性。
“相比傳統主播來說,以個人工作室或公司名義進行帶貨直播等行為的主播在稅收方面呈現出參與主體多元化、收入性質多樣化、資金流向復雜化等特征。”蔡昌表示。
主播的收入性質不同,稅率也會不同。蔡昌介紹說,如果帶貨主播是被商家或MCN(一種網紅經濟運作模式)機構雇傭的,收入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也會有提成獎金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累進稅率,年度獎金可單獨計稅,也可并入年度綜合所得統一納稅。個人所得稅均由公司進行代扣代繳。
蔡昌表示,如果是以個人名義與平臺合作進行直播帶貨,主播的收入則主要是坑位費和銷售提成,收入性質為勞務報酬所得,需要平臺方在支付時預扣預繳稅款。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20%計算。勞務報酬的預扣預繳個稅稅率為20%-40%,年末需要并入個人綜合所得,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如果主播以個人工作室的形式與平臺合作,收入依然主要是“坑位費”和銷售提成,收入性質就變為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經營所得征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如果主播是以公司的名義向平臺提供服務,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需要按照公司運營要求繳納增值稅等其他稅種。
主播類型決定納稅性質
國家稅務總局9月18日發布的通知明確,近期要結合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情況,對存在涉稅風險的明星藝人、網絡主播進行一對一風險提示和督促整改,對2021年底前能夠主動報告并及時糾正涉稅問題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再一次強調,要嚴厲查處和打擊各類惡意偷逃稅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對年底前自查自糾補稅的明星、網紅給予減罰乃至免罰,意在表明國家對文娛領域的稅收監管將進一步加強并形成常態化,與其未來被查處后被動接受法律懲罰,相關主體不如積極自查自省、主動補繳稅款。”蔡昌表示。
需要強調的是,“補稅”并不意味著一定有偷稅漏稅行為。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李慈強介紹說,“補稅”是從納稅人角度出發去理解的,具體是指當納稅人的實繳稅款小于應繳稅款時,其需要承擔補充繳納所欠稅款的責任;從稅務機關角度而言,“補稅”又可理解為“補征”與“追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對此有相應規定。
“欠稅、偷稅、漏稅、抗稅等違法違規行為僅屬于應‘補稅’的行為之一,造成納稅人漏繳或少繳的原因數不勝數,除此之外還包括到期補稅與錯征補稅,前者是指稅務機關考慮到納稅人的特殊情況,給予其額外納稅期限的寬容與體量,延長期屆滿后應當補繳稅款。后者是指前述所提及的‘補征’與‘追征’的情形,是因納稅人或稅務機關某一方的過失所引起的稅款少繳或漏繳。因此‘補稅’并不一定意味著偷稅漏稅。”李慈強表示。
“帶貨主播由于不了解稅法規定,主觀非故意造成的稅款繳納不及時、不充分的行為一般屬于欠稅范疇。而如果是主觀故意不繳稅,想要通過欺騙隱瞞的手段來達到少繳甚至不繳稅的目的,則屬于逃避稅收。”蔡昌表示。
翟繼光介紹說,如果是因為對稅法不了解、計算錯誤等原因導致少繳稅款,不作為偷稅處理,但仍需要補稅和加收滯納金。
值得關注的是,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曝光的帶貨主播偷逃稅款的主要方式是“隱匿個人收入、改變收入性質”。那么哪些行為屬于上述偷漏稅手段?
對此蔡昌表示,首先應區分帶貨主播的類型,再對其收入所得進行分類。帶貨主播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以個人名義在平臺直播,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稅;第二種是與平臺簽訂了“勞動合同”的主播,其有關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第三種是成立了個人工作室的主播,這類主播一般收入較高,其有關收入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對于前兩種類型的主播,其個人所得稅應由平臺代扣代繳,但有的平臺會通過第三方平臺向主播轉賬,或者以現金的形式向主播支付報酬。這些都是“隱匿個人收入”的行為,一旦被查,將有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風險。
蔡昌介紹說,大部分主播會選擇成立個人工作室,通過將個人收入轉化為經營所得,從而適用“核定征收”政策的方式來降低稅負。對于此類主播,一旦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其屬于將個人收入轉化為企業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的行為,將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以個人身份直播帶貨,還是接受公司或者工作室的指派直播帶貨,都是法律允許的,也都是合法的。因此,成立多家公司或者多個工作室從事帶貨直播業務是合法的經營模式,本身不會構成偷稅,也不屬于避稅,如果其具備節稅效果,也應認為是合法節稅或者稅收籌劃。”翟繼光表示。
蔡昌也認為,不同所得稅政策的差別讓很多主播發現可“籌劃”的稅收空間,選擇成立公司或工作室的形式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帶貨主播選擇不同的形式與平臺合作來降低自身的稅負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應注意其是否有實質性經營活動,是否滿足稅法要求。如果主播成立的公司或工作室只是一個空殼企業而沒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納稅人借助空殼企業違規隱匿個人收入、改變收入性質等方式少繳稅款,就屬于違法行為。
“以數治稅”是行業稅收監管大趨勢
雖然直播帶貨相關行業的稅收問題已進入到監管視野,但目前階段仍然存在諸多困難。
李慈強表示,監管困難首先體現在帶貨主播收入來源多種多樣,這大大提高了稅源監管的難度;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以及經紀公司之間關系復雜,納稅主體與扣繳義務人難以確定,而各直播平臺進賬方式標準不一,稅務機關也難以通過銀行系統掌握主播的收入情況,代扣代繳很難發揮實效。
“當下,互聯網主播帶貨過程中,交易憑證與各項數據都以數字化信息的形式流通,傳統的個稅征管技術很難通過原始交易記錄來核定交易額。同時,由于網絡主播帶有公眾人物的身份屬性,稅收監管過程還特別需要關注隱私保護問題,應當及時更新稅收監管的技術水平。”李慈強表示。
翟繼光認為,稅收監管的主要難點是部分直播帶貨主播尚未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尚未進入稅務機關監管的范圍,其以微信、支付寶或者現金形式取得的收入,目前稅務機關還難以全面掌握。即使是已經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主播,也會有上述類似的監管之外的收入。
另外,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也可能會給予已進行稅務登記的公司、工作室特殊的稅收照顧或者稅收返還等。但他同時表示,隨著“金稅四期工程”、數字貨幣等的推進,未來稅收監管的死角會越來越少。
蔡昌表示,目前,稅務機關已經逐步將區塊鏈、智能AI等大數據技術運用到稅收征管中,通過全方位獲取涉稅信息來實現納稅人的全方面稅務管控,并開展對主播“雙隨機、一公開”定期稅收檢查,實現嚴格的風險管理,朝著大數據與稅收征管深入融合的智慧稅務方向邁進。
值得關注的是,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還提到,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這也可能對行業從業者產生較大影響。據了解,目前,稅款征收方式主要分為“查賬征收”(適用于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和“核定征收”(適用于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兩種方式。
“目前主播工作室主要采取核定征稅的方式繳納稅款,以1000萬元的收入為例,核定征稅需要繳納的稅款大約為35萬元。如果采取查賬方式征稅,其需要繳納的稅款可能接近350萬元。因此,工作室一旦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其在節稅方面的功能將大大降低,其稅負與個人直接取得勞務報酬的稅負相差就不大了。由于大多數工作室都采取代理記賬方式申報納稅,對其查賬征稅并不存在技術上的難題。但對部分貧困地區的招商引資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在全國所有地區查賬征稅的納稅額是相同的。”翟繼光表示。
他認為,帶貨主播是一個新興的職業,整體上應予以保護和規范。大多數帶貨主播的收入并不高,不宜全部取消對其工作室的核定征稅。對于年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建議仍應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允許其核定征稅。建議將稅收監管的重點定為年收入超過500萬元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原則上不應允許其核定征稅。對于通過“陰陽合同”隱匿收入等偷稅行為也應重點打擊。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直播平臺的監管,直播平臺在協助稅務機關督促帶貨直播依法納稅方面應承擔更多義務。而作為帶貨主播等文娛行業的從業者,也應提高稅法意識,依法納稅,按照合法合規的稅收籌劃方案來節稅。
蔡昌認為,要加強帶貨主播等的稅收監管,首先應建立帶貨主播等的納稅主體登記制度。另外,則是要充分運用稅收大數據分析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
李慈強也表示,文娛行業稅收監管質量的高低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真實、完整交易信息和資金流動情況的掌握程度,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以數治稅”、分類精確監管是文娛行業稅收監管大勢。為此,應加強對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的利用,監測網上交易,加大執法力度。同時,對于網紅違規避稅問題,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穿透監管”原則,按照實質的經濟關系來確定帶貨主播的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某些主播工作室設立在稅收洼地,但實際的經營活動卻在別處開展,這就屬于漏稅行為,需要稅務機關核實相關經營情況后再進行征稅與監管。
蔡昌還表示,加強對帶貨主播等文娛行業從業者的監管,也要建立與之配套的稅收征管模式。文娛行業從業者是數字經濟背景下的新個體經濟,大部分個體沒有獨立核算成本費用的能力,隨著要求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的通知發布,稅務機關也應對該通知做好相應的征管配套措施,如建立主播專屬的成本核算模式并輔導其如何進行成本核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