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7月開庭審理了康美藥業(即*ST康美,600518.SH)集體訴訟案。第一財經記者獲悉,目前康美藥業集體訴訟案正在穩步推進審理工作,預計很快會迎來處理結果,A股市場首單證券集體訴訟案即將正式落地。
康美藥業財務造假300億,造假規模之大、手段之惡劣,震驚市場。去年5月,證監會對康美藥業董事長馬興田等22人進行行政處罰,并對6人釆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去年7月,馬興田等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集體訴訟對于保護投資者權益是個非常有利的工具,康美藥業案標志著這一制度走向實踐,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中國政法大學肖建華教授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稱,但是也需要看到,集體訴訟仍有可以開拓的空間,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
中國政法大學民訴法研究所所長紀格非對第一財經表示,由于證券糾紛的代表人訴訟形式,在效率和便利性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優勢,因此隨著實踐的深入,預計會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很可能成為證券投資者維權的重要途徑。
5萬多名投資者,共歷“證券集體訴訟首案”
2020年的最后一天,11名投資者就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向廣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2021年4月16日,廣州中院發布案件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公告。康美藥業案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首案。本案涉案投資者人數超過5萬人,且絕大多數為中小投資者。
去年以來,國務院金融委先后多次召開會議,研究推進打擊證券違法犯罪、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工作。會議指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毒瘤”,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及市場秩序和金融穩定發展,必須從嚴從快從重打擊。
在新《證券法》修訂之前,由于證監會行政處罰只能對康美藥業處以“60萬”頂格罰款,如此惡劣的財務造假,違法成本卻極低,對違法者震懾力極為有限。而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建立,將成為打擊財務造假,提升虛假信息披露違法成本的重要武器。
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后,按照國務院金融委要求,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依法啟動集體訴訟。
康美藥業2016年至2018年連續3年,有預謀、有組織、系統性實施財務造假約300億,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生態。落實“零容忍”要求,投資者保護機構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與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案。
康美藥業案作為我國首單證券集體訴訟案,是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一個標志性案件,是落實新《證券法》確立的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從法律條文走向實踐的第一步。
“對資本市場違法主體而言,集體訴訟有很強威懾力。從法律到實踐,康美藥業案尚是一個開始。目前集體訴訟主要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推動,在資源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通過辦理典型案件,可以更好起到示范作用,發揮威懾效果。”肖建華對記者稱。
集體訴訟為什么重要?
證券集體訴訟首案尚未最終落地,投資者對這一制度的優越性尚無直觀體會。不過,從法治環境改善意義上而言,證券集體訴訟被認為必將是濃墨重彩的一筆。
根據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便利投資者提起訴訟,降低維權成本,提升訴訟效率。
紀格非認為,集體訴訟制度有五大優勢。首先,“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該制度的最大亮點。這意味著凡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即使不參與訴訟,也有機會獲得賠償。
其次,合并審理極大提高了程序的效率。代表人訴訟的本質在于通過訴的合并,在一個程序中處理分散的、同類型的請求,不僅降低了維權成本,還提高了司法解決糾紛的效率,增強了判決的示范效應。
第三,投資者保護機構借助訴訟擔當理論成為訴訟代表人,克服了證券訴訟的專業壁壘,為投資者維權掃除了最后一道障礙。避免投資者因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無法應對取證、舉證、質證等一系列復雜、繁瑣的訴訟問題而放棄維權。
第四,堅持公益化方向,降低了維權成本。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除為開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費用;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即便敗訴需要承擔訴訟費用,也可以根據特定情形申請減免;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擔保,對于投資者來說,減輕了提起訴訟的經濟負擔。
第五,對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威懾和警示意義,必定會對改善證券市場生態起到積極的作用。
肖建華提出,集體訴訟對投資者保護而言,是最好的工具。
“證券訴訟需要投資者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而集體訴訟利用公共資源,由中國結算提供交易資料,由投服中心參加訴訟中的舉證、質證等,就理順了這一思路。”他表示,以訴訟解決對于上市公司威懾力更大,因為涉及訴訟信息公告后,上市公司可能就會面臨市值下跌,而且未來會承擔法律責任。
他同時表示,集體訴訟是一柄“利器”,現在的關鍵是要讓其更加便民,發揮更大的作用。
完善制度,讓更多投資者“贏官司”
集體訴訟制度具有很多不可替代的優勢。下一步,要怎樣才能讓投資者保護“利器”更加便民、實用?
肖建華對記者表示,在康美藥業案之前,證券集體訴訟在國內并無先例,因此,客觀上面臨一些實際的問題,需要通過完善相關制度,一步一步解決。
在他看來,案件啟動環節仍有一定的門檻。投資者方面,需要達到五十人規模,而分散在各地的投資者需要達成意思一致存在難度。之后要委托給投服中心進行起訴,而集體訴訟案往往社會影響大,面臨方方面面的關注,投服中心難免也面臨一定壓力。進一步到法院,對法院而言也需要一定的經驗,來處理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集體訴訟是一個新制度,新制度的開始面臨很多先行設定。通過康美藥業可以看到,在實體和程序上需要給予法院裁判更清晰的指引。”肖建華舉例稱,比如證據如何收集,是由原告舉證,還是被告承擔提供信息的職責?都需要通過完善細節,來減少法院操作當中的模糊地帶。
在他看來,這一點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要讓投資者能夠贏官司”。
“投資者啟動索賠程序,就開始付出成本,就有了贏官司的期待。需要法院裁判來確認這一權益。”肖建華對記者稱,為了保證贏官司之后上市公司還有錢可賠,建議推動訴訟啟動環節前移,在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發生之后盡早介入,避免等到公司成為“空殼”時才索賠。
紀格非也提出,證券集體訴訟的落實還需要進一步的實踐探索,包括證明標準、舉證責任的分配,被告的協力證明的義務等。
在她看來,此外更重要的是通過實踐確立證券糾紛的代表人訴訟的實體裁判標準,特別是確立明確的賠償標準。如何證明投資者損失和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因果關系,在計算損害的數額時,如何準確扣除系統性風險等,司法機關還需要做更深入和充分的探索。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投資者保護機構下一步也將在充分尊重投資者訴訟選擇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案件評估、決策、實施等制度機制,依法推進證券集體訴訟等相關工作常態化開展,幫助廣大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持續向資本市場釋放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加大民事責任追究力度的強烈信號,不斷完善資本市場生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