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整改期限不到1個月,“借唄”成為螞蟻消金的專屬品牌,品牌隔離工作正式開始。
11月7日,有部分網友發現,自己的“借唄”變為了“信用貸”,且明確提示由銀行提供服務。
對此,借唄方面回應表示,借唄已啟動品牌隔離工作,由螞蟻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務會繼續顯示“借唄”品牌,而銀行等金融機構獨立提供的信貸服務則會在“信用貸”頁面展示,顯著標識出金融機構信息,與借唄品牌相區隔。
“借唄”啟動品牌隔離
此次“借唄”啟動品牌隔離工作,意味著此后“借唄”的資金提供方只會是螞蟻消費金融公司。
根據網友曬出的截圖,“信用貸”頁面會在顯著位置展示“由XX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信息。
借唄方面回應表示,借唄正在逐步推進品牌隔離工作,包括螞蟻消費金融公司在內的多家持牌金融機構將共同為用戶提供更便捷、優質的小額消費信貸服務。未來,借唄將由螞蟻消費金融公司提供,并成為螞蟻消費金融公司的專屬品牌。由銀行等金融機構獨立提供的信貸服務則會在“信用貸”頁面展示。在品牌隔離過程中,用戶的服務體驗不會受到影響,開通、查賬、計息、借還款等核心流程不會發生變化。
從部分網友曬出的信息看,其借款服務調整到“信用貸”頁面展示后,借款額度、利率沒有發生變化。借唄方面表示,“信用貸”頁面展示的信貸服務全部由其他金融機構獨立經營,其授信額度、利率由服務提供方根據用戶信息動態審批決策,不受此次品牌隔離工作影響。后續如用戶信用記錄、資質信息發生變化,則可能導致評估結果的變化。
資深金融分析師王蓬博分析認為,借唄服務原本就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和螞蟻集團聯合運營的信貸服務,但原先統一標掛為“借唄”品牌。品牌隔離舉措,能讓借唄品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形成隔離,方便用戶更充分地了解信貸服務提供方的信息,避免產生品牌混同。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第一財經表示,品牌隔離舉措具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初步斷開支付寶與“花唄”“借唄”等其他信貸產品的不當連接,減少螞蟻集團在支付鏈路中嵌套信貸業務等違規行為;二是有助于糾正螞蟻集團借助支付寶的入口優勢和流量數據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三是有助于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清晰、準確地向消費者披露實際貸款主體等信息,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螞蟻整改的重要一步
此次借唄啟動品牌隔離工作之所以引發關注,原因在于這是螞蟻集團整改中的重要一步。
“支付寶中的‘借唄’變為‘信用貸’是在加強金融科技監管、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和平臺壟斷的背景下,螞蟻集團金融業務整改的措施之一。”董希淼稱。
今年4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金融管理部門聯合約談螞蟻集團,并督促螞蟻集團形成全面可行的整改方案。其中,就包括糾正支付業務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支付方式上給消費者更多選擇權,斷開支付寶與“花唄”“借唄”等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接,糾正在支付鏈路中嵌套信貸業務等違規行為。
第一財經記者采訪及測試發現,目前一些用戶的支付寶賬號“借唄”仍顯示為“借唄”,尚未變為“信用貸”,放貸機構既不是銀行也不是螞蟻消費金融公司,而是螞蟻商誠小貸。
在進入借款頁面后,在“借款協議及詳情”中,可看到總利息、放款機構、借款相關協議等信息。同時,不同用戶的資金方和貸款年利率也有所不同。
對此,記者采訪了解到,目前借唄的放貸模式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自營;二是聯營模式,即由螞蟻和銀行按監管進行聯合出資、放款,各自獨立風控,風險自擔;三是助貸模式,由金融機構進行獨立放款、風控,螞蟻只是服務平臺,利率多少與哪種模式沒有因果關聯。
2021年6月3日,重慶銀保監局公開《關于重慶螞蟻消費金融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螞蟻消費金融公司獲準開業。根據整改方案,螞蟻集團應在螞蟻消費金融公司開業6個月內完成“花唄”“借唄”的品牌整改工作。
這意味著,目前距離品牌整改期限還有不到1個月的時間。整改完成后,“花唄”“借唄”將成為螞蟻消費金融公司的專屬消費信貸產品,其他金融機構借助螞蟻集團提供的數據信息所發放的消費信貸,不再標掛“花唄”“借唄”名稱。
當時,銀保監會非銀部有關負責人曾表示,獲批開業后,螞蟻消費金融公司必須依法接受監管,嚴格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定。螞蟻消費金融公司開業后,將按照螞蟻集團消費信貸業務整改方案,有序承接兩家小貸公司中符合監管規定的消費信貸業務。自螞蟻消費金融公司開業起1年過渡期內,兩家小貸公司實現平穩有序市場退出。過渡期內,螞蟻集團也將按照監管要求妥善做好小貸公司存續資產支持證券(ABS)的處理工作,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董希淼強調,下一步,螞蟻集團應按照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要求,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整改,堅持持牌經營,明確業務邊界,讓支付歸支付、信貸歸信貸、投資歸投資。特別是,要按照《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及《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等要求,采集用戶數據要獲得用戶授權并明確告知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采集;要徹底斷開支付寶與信貸業務的不當鏈接,通過支付寶采集的個人信用信息,應由個人征信機構進行處理,不得直接提供給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