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銀保監局、人行營管部等部門起草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 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提出,進一步加強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切實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意見稿明確,監管銀行通過北京銀保監局金融專網與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系統實時共享房屋網上簽約和入賬信息。購房人將定金、符合個人住房貸款規定的首付款足額存入專用賬戶后,方可完成擬購房屋的認購書網上簽約、售房合同網上簽約等功能。
意見稿稱,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中標銀行范圍內選擇專用賬戶的開戶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與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并按照一個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在監管銀行開立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非監管銀行出具的現金保函,免除同等額度的監管資金。如現金保函額度和有效期可覆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重點監管額度和建設周期,項目可不進行預售資金監管。
意見稿稱,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方案,并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預售資金監管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重點監管額度;(二)項目用款計劃;(三)專用賬戶名稱、賬號;(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應在售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預售資金監管方案及監管協議。
意見稿指出,項目用款計劃按照地下結構完成、主體結構完成、竣工驗收備案、首次登記完成四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項目擬預售樓棟中最高樓棟為7層以上(含7層)10層以下建筑的,可增加“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節點;擬預售樓棟中最高樓棟為10層以上(含10層)建筑的,可增加“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 “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二”節點。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結合自身資金狀況、融資能力,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用款額度。完成首次登記前,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低于重點監管額度的5%。
監督管理層面,意見稿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暫停違規項目的鑰匙盤網上簽約服務功能,并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收存、支取、使用預售資金的;
(二)以收取預付款等其他款項為由逃避資金監管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預售資金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向購房人貸款銀行提供專用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的;
(五)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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