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汪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汪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私欲膨脹,甘受圍獵,將公權力異化為納賄斂財的工具。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汪良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蕪湖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