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下稱《保險高管規定》),規范保險業高管人員管理,調整優化審批范圍和任職條件,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新規下月初開始施行。
《保險高管規定》亮點在于將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報告管理。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不再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批。
對已取得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管人員,在任職中斷時間未滿1年的情況下,如果擬兼任、轉任、調任職務對經濟及金融從業年限的要求、對任職經歷的要求及對專業資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職務,可在全國范圍內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級機構職務,不再需要重新核準,只需按規定報告。這意味著經任職資格審批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調任同一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調任、兼任同一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或轉任同類保險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準。
《保險高管規定》還明確了總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省級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位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臨時負責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 (記者 邱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