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動自行車快速增長,交通違法亂象、交通事故頻發,對此,我市專門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立法。昨日,市司法局發布了《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3年。其規定,未戴頭盔駕駛或乘坐電動自行車罰200元,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扣車且罰款5000元,禁止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中明確了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只有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后的電動自行車,才可以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是否都能予以登記,答案是否定的,只有符合國家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才可以登記。
目前市面上有許多拼裝和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時速遠遠超過了國家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具有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管理規定》禁止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的;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等。
因為電動自行車不同于普通的自行車,駕駛也是有一定的風險,《管理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要年滿16周歲;隨車攜帶行駛證,不得故意污損、遮擋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或過渡期標識,不得飲酒后駕駛,不得超速駕駛;不得違反交通信號指示。
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50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處2000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5000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處200元罰款。違反規定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5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記者 林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