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中廣寬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寬媒)和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廣電)初步達成合作,中廣寬媒通過提供技術指導,幫助陜西廣電全網支持的寬帶從4M、10M上升到50M。
此后中廣寬媒開發新業務——悟空業務,中廣寬媒和陜西廣電達成進一步合作。2017年6月簽署協議,由乙方中廣寬媒代理甲方陜西廣電20M、50M全業務產品,具體包括標清數字直播電視、高清互動和寬帶及其他數字電視、高清互動業務的增值服務,2018年6月1日又簽訂《補充協議》。
雙方采取“合作分成”的模式在陜西市場推廣,明確陜西廣電占收入的70%,中廣寬媒占30%,但此后因違約等問題雙方合作未能持續。
2018年8月,中廣寬媒向陜西廣電發送函件申請解除此前簽訂的協議,并以陜西廣電惡意違約,搶占市場為由將其告上法庭,索賠1.6億元。陜西廣電則以中廣寬媒單方終止協議,造成業務癱瘓等問題反訴中廣寬媒,索賠2.6億元。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陜西廣電退還中廣寬媒業務保證金30萬,支付中廣寬媒市場營銷服務費11萬,駁回廣電傳媒反訴請求。中廣寬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一審乙方索賠1.6億元
記者了解,2016年3月25日原告與被告西安分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雙方進行前期的初步合作。2017年6月原、被告在前期合作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業務合作協議》,約定合作地域擴大至陜西省西安、長安、銅川、咸陽、渭南等所有關中地區,實現“廣電+悟空”兩個業務品牌同時各自推廣。2018年6月1日又簽訂《補充協議》。
但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在合作協議履行過程中存在嚴重違約事實,如無故斷供設備、無故停止原告銷售量最大的多年套餐、長期延遲付款,單方徹底終止合同等,導致原告的前期投入以及預期收益都無法實現,經濟損失慘重。
原告一審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業務保證金30萬元,向原告支付市場營銷服務費547509.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0241.42元;賠償原告前期投入損失共計5827339.14元;賠償原告北京中廣寬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造成的經營利潤損失共計167144229.92元,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且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于2018年8月24日已解除。
陜西廣電反訴索賠2.6億
被告方陜西廣電在一審中辯稱,原告中廣寬媒公司要求確認案涉兩份合同在2018年8月24日已經終止,無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
被告認為,自己方并未違約,是中廣寬媒無故提出解除協議,導致后期合作無法繼續。其表示,原告2018年8月24日向被告發函的標題為《關于雙方業務合作的函》,是申請解除協議的函件,并非直接通知被告解除協議,不具備通知解除的效力。此后,原告再未向被告送達任何書面終止合同通知,被告也未向原告書面回函表示同意終止合同。所以,單憑原告一份申請函,無法起到終止合同的目的。
陜西廣電認為,原告向被告主張的經營利潤損失,沒有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案涉合同履行中,中廣寬媒才是違約一方。
陜西廣電反訴原告,稱因原告單方申請解除協議、終止合作,且在廣電傳媒公司未予以任何回復的情況下就單方停止了所有的履約行為至今。中廣寬媒的違約行為已給陜西廣電造成了商譽上的損失及經濟損失,向其索賠2.6億元賠償,且主張繼續履行協議。
據了解,陜西廣電1994年2月24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是我國最早上市的廣電系企業。3月6日,陜西廣電發布案情進展公告,表示,根據一審判決結果,該案不會對公司2020年度利潤造成重大影響。由于該案現處于二審受理階段,尚未開庭審理,判決時間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對公司利潤的最終影響情況暫無法確定。
一審判陜西廣電向中廣寬媒支付11萬
針對原告提到的停供設備問題,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在對2017年年終業務結算時,將7月、10月、11月的結算比例按照30%的基礎比例予以結算。雙方對于設備斷供造成的損失已經處理完畢,因此原告公司在本案中再次要求賠償該部分經營利潤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針對套餐被停止,一審認為雙方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并未對下線套餐作出限制性約定,下線多年套餐產品并未超出市場調節行為范圍。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中廣寬申請對經營利潤損失進行鑒定,但由于鑒定機構明確本案無法鑒定。對于原告的索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被告簽署的《業務合作協議》、《業務合作補充協議》為合法有效合同,兩份協議解除還是應當繼續履行,法院認為,中廣寬媒提出的《關于雙方業務合作的函》,從內容上看是協商解除的意思表示,并非直接通知廣電傳媒公司解除合同,不具備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
而陜西廣電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卻并未提交24日收到該函件后明確表示拒絕解除合同以及其督促中廣寬媒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
截止本案判決出具之日,合同的履行期限日已屆滿,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不現實,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雙方均主張合同未履行期間向對方索賠預期經營利潤損失,法院認為,合同已在2018年8月24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預期可得利益必然無法獲得,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未對預期可得利益做出預見性,雙方主張的預期經營利潤法院均不支持。
法院判定,原告中廣寬媒與陜西廣電于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于2018年8月24日已解除。
被告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退還業務保證金30萬元,向中廣寬媒公司支付市場營銷服務費115207.42元,并支付利息。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駁回被告反訴請求。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原告認為,西安市中院一審對雙方業務合作糾紛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認定不清、對合同解除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對因合同解除產生的違約損失及市場營銷服務費的認定金額錯誤、對合作協議正常履行的預期利潤不予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等,遂向陜西省高院提起上訴。
記者從原告當事人處了解,二審已開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雙方合同解除是法定解除還是協商解除。上訴人主張的廣電違約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主張的營銷費、投入的損失和預期利潤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記者聯系陜西廣電相關負責人了解該案詳細情況,相關人員表示,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不方便回應。該案目前仍未宣判。(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