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公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首提數據權以及深港澳數據融通機制,這意味著深圳迎來數據經濟新征程。
數據已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今年4月,《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發布,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首次被寫入其中,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其他生產要素并駕齊驅。
如何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激發數據要素潛力,近日,南方日報記者就此采訪粵港澳數據要素產業化聯盟、深圳市數據要素產業化專委會等業內人士。
數據要素產業化要建立“數權觀”
最近,一部美劇《上載新生》走紅:2033年,未來科技大行其道,其中最關鍵的突破技術就是可以將人的意識完整上傳到虛擬世界的“數字永生”。面對這樣的數字虛擬世界,人們不得不去思考如何保護每一個人數字化權利與權益。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成為“石油”一樣的資產,多地紛紛發展數字經濟全力搶占經濟增長新高地。僅在深圳,就先后發布了《深圳市數字經濟產業扶持計劃》《深圳市數字經濟產業創新發展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等數字經濟促進政策,以創新生產要素供給方式,培育壯大新動能,逐步成為帶動數字經濟變革的關鍵力量。
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李紀珍對此表示,為數據立法,是發展數字經濟的迫切需要,《條例》將為數據要素產業帶來巨大的影響,其中也蘊含著巨大的機遇。
“數據要素產業化發展,要建立‘數權觀’,數據立法應考慮數據安全保護與數據產業發展并重。”清華x-lab數權經濟實驗室主任鐘宏對此建議,深圳可打造“數據要素沙盒體系”,包括數權、科技、應急、產業、資本、治理、標準、跨境沙盒,形成創新與多元治理的產業發展體系,為數據要素賦能雙區建設,提供制度層面保障。
數據定價應遵從市場交易原則
如何進一步發掘要素的價值?多位業內人士不約而同將焦點放在數據交易。
中國計算機學會區塊鏈專委會委員高承實認為,應進一步加強數據定價方式研究,他指出,《條例》專門規定了“建立數據價值評估體系”,即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來對數據的價值進行評估,但商品價格是交易出來的,而不是按照其內在價值被指定的。
“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盡管有其特殊性,比如其可無限復制,不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但其價格生成仍應遵從市場交易原則確定。”高承實說,同一個數據,對不同人會具有不同價值,第三方難以洞察所有這些約束條件,從而給出一個均衡價格。
而在鐘宏看來,數據只有開放才能產生價值,各方也要樹立數據開放意識,就如同醫院的醫療健康數據,如果能在保護病人隱私的前提下,對人工智能算法優化,為智能化醫療加速發展提供重要保障,緩解在中國面臨的“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在數據交易環節,需要建立新型數據基礎設施,確保數據在上傳、存儲、流通過程當中,都在一個密閉的管道當中流動,避免數據的損失。”鐘宏說,在數據保護方面,可以考慮借助科技力量的發展,同時,也建議《條例》加強數據發生泄露等應急措施的制度設計。
數據確權:你的數據屬于你嗎?
不得不思考的是,在發展數據要素市場中,涉及不同的參與主體,相互間的博弈也讓數據要素的轉變變得微妙。這其中涉及政府、數據科技企業、持有數據的相關機構,以及推動數據要素產業化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等。
例如,政府一方面希望推動數據流通壯大數據市場,發展數字經濟,另一方面不得不考慮數據泄露所帶來的安全風險,以及如何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市場監管機制體制;對公眾而言,在期待數據流動帶來各種便利的同時,更加關注個人隱私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數據的共享及交換是新基建的底層基礎,數字化轉型及行業變革都基于此。但數據要素具有特殊屬性,不能簡單套用之前任何一種生產要素的激勵和約束規則。因此,面對海量的數據,確權及有效監管成為當下亟須解決的問題。”深圳市信息服務業區塊鏈協會副會長余維仁說。
如何來確權?鐘宏舉例說,醫保數據到底屬于誰?屬于患者還是為患者診斷的醫生,是為醫生提供診療設備的醫院信息科,還是投資的醫院,又或者是衛生管理部門、醫保局?可以看到,數據在每一個流通加工環節都會有不同的對應主體,對數據如何處理、加工和服務以及確權實際上是一個非常難的問題。
對華東政法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來說,印象比較深的是,深圳在立法中提到數據權的分類,分別是自然人對個人數據依法享有數據權;公共數據屬于新型國有資產,其數據權歸國家所有;要素市場主體也有數據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條例》把數據的財產權配置給三類主體,但三類數據是存在重合的,一個數據上很可能會并存三種權利。如果這三個主體的權利又處于同等地位,它必然會有沖突。”高富平說。
他提出,個人數據保護制度不能開啟數據要素市場的建設,這不只是出于保護隱私,“試想一下,個人數據像空氣一樣流動在整個社會當中,如果每個人對個人數據都有決定權,那企業、政府要使用個人數據時,要與每個人去談判、征得同意,交易成本非常高”。
他主張,數據資源應當按照經濟規律創設和配置數據權利,遵循“誰生產,誰決定”,即誰生產數據誰就享有初始的權利,并可開始數據的流通、社會化利用,“數據要不斷流動,和新的數據混合才有意義,而混合之后數據的邊界就模糊了,所有權在數據世界中也變得模糊,數據權最后很可能是基于事實控制而形成的控制權”。
-延伸
數據立法
2018年,美國《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通過,于2020年1月起實施,旨在改變數據處理的方式,要求所有的科技公司平臺都要對客戶的隱私嚴格保護并不得出售。
2018年5月,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全面實施。該條例明確了數據主體所擁有的“數據攜帶權”“知情權”以及“可遺忘權”等權利。
2019年12月,歐洲央行發布了一個基于POC(概念驗證)的EUROchain項目,在允許電子支付具有一定程度的隱私性與確保遵守旨在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法規之間取得平衡。
我國已將《個人數據保護法》列入2020年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開地方性數據立法之先河。
數據沙盒體系
允許數據產業公司在一定范圍的真實環境中,測試其新技術、新服務和新商業模式,產品成熟后再推廣。(郜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