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公布的《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陳菁佩、毛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會計師所”)及注冊會計師陳菁佩、毛玲玲在執業美盈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盈森”,002303.SZ)2019年年報審計執業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信會計師所未結合美盈森內部控制情況,尤其是信息技術導致的風險、存貨人工核算等因素的影響,恰當識別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大信會計師所執行的控制測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擬信賴的信息系統未執行IT審計等控制測試,即認定美盈森的信息系統有效;二是對生產成本計算部分控制活動描述為,美盈森信息系統可以自動完成產成品生產成本的分配及核算,與人工核算的實際情況不符。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
三、分析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信會計師所未對分析性程序發現的部分異常波動予以關注,對已識別的異常波動分析不到位,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如美盈森部分主要產品單位成本下降幅度超過30%,未予關注;部分主要產品單位毛利率下滑超過10%,未基于分析性程序發現的異常獲取進一步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及第七條的有關規定。
四、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信會計師所執行的存貨審計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底稿之間缺乏勾稽關系且無審計說明,設計的生產成本計算表、發出計價測試表、存貨跌價準備審核表中對美盈森產品的分類完全不同,無法通過型號或明細科目進行一一匹配,且部分表格中存在大量同樣品名的產品,未說明原因;二是存貨跌價測試執行不到位,對于可以獲取近期銷售價格的存貨,未獲取充分的可變現凈值計算依據;對于無法取得近期銷售價格的存貨,參考同類產品毛利率估計銷售價格,但未說明同類產品的選擇標準,存貨跌價測試執行不到位。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五、投資性房地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信會計師所執行的投資性房地產審計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在美盈森大廈仍處于毛坯狀態尚未出租,也未簽訂相關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未關注采用收益法測算美盈森大廈公允價值依據是否充分。二是未對評估參數進行評價。評估機構對美盈森大廈公允價值評估增值12310.19萬元,但部分評估參數明顯不合理,如估算的美盈森大廈空置率缺乏依據,引用的不同樓層效用比例缺乏合理性。你們未評價評估結果作為美盈森大廈公允價值認定的適當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充分。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
六、廢料業務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信會計師所未對利潤貢獻占比較高的廢料業務收入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未結合生產成本了解分析美盈森廢料收入形成的合理性,未確定足夠的樣本規模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六條的規定。
綜上,深圳證監局認定,大信會計師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大信會計師所及美盈森簽字注冊會計師陳菁佩、毛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美盈森成立于2000年5月17日,注冊資本15.31億元,于2009年11月3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王海鵬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62億股,持股比例43.24%。
大信會計師所官網顯示,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信)系由我國現代會計先行者吳英豪先生創建于1945年。由其學子——武漢大學兼職教授吳益格先生重建于1985年,是我國第一合伙所。 重建后,經過30多年的發展,大信已經發展為立足北京、分所遍布全國,常年為3000余家客戶(包括中央企業,省屬大型企業,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及擬上市公司)提供審計、稅務、咨詢、造價等專業服務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規模長期穩居中注協百強所排名前列,系內資“八大所”之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陳菁佩、毛玲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美盈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盈森或公司)2019年年報審計執業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未結合美盈森內部控制情況,尤其是信息技術導致的風險、存貨人工核算等因素的影響,恰當識別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你們執行的控制測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你們對擬信賴的信息系統未執行IT審計等控制測試,即認定美盈森的信息系統有效;二是你們對生產成本計算部分控制活動描述為,美盈森信息系統可以自動完成產成品生產成本的分配及核算,與人工核算的實際情況不符。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
三、分析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未對分析性程序發現的部分異常波動予以關注,對已識別的異常波動分析不到位,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如美盈森部分主要產品單位成本下降幅度超過30%,你們未予關注;部分主要產品單位毛利率下滑超過10%,你們未基于分析性程序發現的異常獲取進一步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及第七條的有關規定。
四、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執行的存貨審計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底稿之間缺乏勾稽關系且無審計說明。你們設計的生產成本計算表、發出計價測試表、存貨跌價準備審核表中對美盈森產品的分類完全不同,無法通過型號或明細科目進行一一匹配,且部分表格中存在大量同樣品名的產品,你們未說明原因。
二是存貨跌價測試執行不到位。對于可以獲取近期銷售價格的存貨,你們未獲取充分的可變現凈值計算依據;對于無法取得近期銷售價格的存貨,你們參考同類產品毛利率估計銷售價格,但未說明同類產品的選擇標準,存貨跌價測試執行不到位。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五、投資性房地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執行的投資性房地產審計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在美盈森大廈仍處于毛坯狀態尚未出租,也未簽訂相關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未關注采用收益法測算美盈森大廈公允價值依據是否充分。
二是未對評估參數進行評價。評估機構對美盈森大廈公允價值評估增值12,310.19萬元,但部分評估參數明顯不合理,如估算的美盈森大廈空置率缺乏依據,引用的不同樓層效用比例缺乏合理性。你們未評價評估結果作為美盈森大廈公允價值認定的適當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充分。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
六、廢料業務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未對利潤貢獻占比較高的廢料業務收入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未結合生產成本了解分析美盈森廢料收入形成的合理性,未確定足夠的樣本規模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六條的規定。
我局認定,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美盈森簽字注冊會計師陳菁佩、毛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關規定,現提醒你們: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