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銅銀保監罰決字〔2020〕12號)顯示,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貴州銀行”,6199.HK)銅仁分行存在未嚴格審查票據申請人貿易背景資料的違法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銅仁監管分局對當事人鄭朝兵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貴州銀行是以遵義、安順、六盤水三家城市商業銀行為基礎合并重組設立的省級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成立于2012年10月11日,注冊地、總部設在貴州省省會貴陽市。公司大股東為貴州省財政廳,持股比例為13.15%。2019年12月30日,貴州銀行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199.HK。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