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央行12月28日所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要求,從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需要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就定價基準轉換條款進行結算,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原則上應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而現在距離央行要求的開始時間至少還有50天,距離央行要求的最后期限還剩8個多月,你現在去要求銀行更改協議,銀行肯定不太樂意的,畢竟更改協議需要銀行花一定的時間去跟客戶重新簽訂合同,但是重新簽訂合同之后,對銀行來說沒見得有什么好處,所以銀行當然不愿意了。
換作我是銀行的負責人,現在給客戶轉換貸款利率也可以,不轉換貸款利率可以,那我肯定選擇不轉換,銀行就是這么實在,因為轉換利率之后,對于銀行來說其實是一個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我們來看一下,根據央行的要求客戶轉換利率是怎么定價的就知道。
根據央行在2019年12月發布的通知內容,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就定價基準轉換條款進行協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以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存量的浮動利率貸款客戶轉換成LPR的內容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重新定價計算方法,重新定價之后,基礎利率參考LPR,而不是央行的基準利率,也就是LPR加相應的基點,而對于存量客戶來說,對應的基點是原合同最近的執行利率水平與2019年12月發布的相應期限LPR的差值。
2、差值確定下來之后,剩余的貸款時間這個差值都不會變,實際執行的利率將是每個月的LPR加這個差值。
3、客戶可以跟銀行自行協商調整利率的周期,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4、利率轉換時間點至此后的第一個重定價日(不含),執行的利率水平應等于原合同最近的執行利率水平。
上面這4點內容說起來可能不太好理解,我們來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
假如一個人在2017年1月份跟銀行貸款30年,利率是基準利率上浮10%,實際利率是5.39%,原合同約定每年的1月1日是利率重新定價日。
到了2020年5月1日客戶跟銀行進行利率轉換,那么從2020年5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客戶的貸款仍然按照5.39%的原利率執行。
而從2021年1月1日新的定價日開始,客戶的實際利率就是當月的LPR+2020年5月1日原合同利率與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假如2020年5月1日原房貸利率仍然是5.39%,那么差值就是5.39%-4.8%=0.59%。如果到了2021年1月1日,LPR下跌到了4.7%,那么客戶新的貸款周期實際利率就是4.7%+0.59%=5.29%,這個利率要比原來的貸款利率低0.1%。假如大家還剩100萬的貸款,那么一年就可以節省1000塊錢左右的利息。反之,假如2021年1月1日LPR上漲到了4.9%,那么大家就要多付1000塊錢的利息。
而按照當前市場行情以及我國金融政策來看,未來幾年貸款利率下降是一個很大的概率,畢竟目前實體經濟總體環境不太好,國家肯定是希望通過降低利率來刺激社會的投資,減輕企業的負擔,所以未來幾年LPR有可能維持在4.5%~4.8%之間,這意味著客戶將原來的利率轉換成LPR之后,銀行的利息將會減少。
假如每個客戶一年可以減少1000塊錢的利息,一個銀行有1000萬的房貸客戶,那么一年就少100個億的利潤,這也是為什么很多銀行不愿意積極給客戶轉換LPR的原因。
具體到某一個銀行支行上,他們其實也沒有權限更改客戶的利率轉換,這種利率轉換工作一般都要等總行發布通知之后,支行才會落實,如果總行沒有相關的文件發布,那支行是不敢輕易的給用戶轉換利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