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6月9日發布湖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號)顯示,經查,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證券通”)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營銷過程中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向投資者承諾收益;未按回訪制度對客戶進行回訪。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上海證券通湖北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上海證券通湖北分公司應在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湖北證監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3日,是首批經過中國證監會認證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格證號ZX0112),也是國內成立最早的專業證券信息服務商之一。李愷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1%。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營銷過程中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傳;向投資者承諾收益;未按回訪制度對客戶進行回訪。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