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渝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顯示,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財務資料違法違規行為。重慶監管局對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罰款25萬元,對時任綜合部經理付維翠處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對時任經理肖必周處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
決定書顯示,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間,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虛假報銷廣告費、宣傳活動費等72.66萬元,套取資金64.11萬元用于車險、非車險業務銷售、農險部門人員激勵,其中,公司時任綜合部負責人付維翠歸集資金42.34萬元進行管理使用。
時任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綜合部負責人付維翠負直接責任;時任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經理肖必周負管理責任。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決定對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罰款2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付維翠對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負有直接責任,重慶監管局決定對付維翠警告并罰款4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肖必周對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負有管理責任,重慶監管局決定對肖必周警告并罰款5萬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
地址:重慶市開州區文峰街道富厚街48號
法定代表人:肖必周
當事人: 付維翠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51222219750110XXXX
住址: 重慶市開縣漢豐街道富厚街48號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綜合部經理
當事人: 肖必周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51222219681122XXXX
住址: 重慶市開縣漢豐街道九龍路149號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間,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虛假報銷廣告費、宣傳活動費等72.66萬元,套取資金64.11萬元用于車險、非車險業務銷售、農險部門人員激勵,其中,公司時任綜合部負責人付維翠歸集資金42.34萬元進行管理使用。
時任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綜合部負責人付維翠負直接責任;時任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經理肖必周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關于相關費用列支情況的說明(附資金往來明細表、資金用途明細表、農險激勵明細表)、付維翠關于相關費用列支情況的說明、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14筆費用報銷單、人保財險萬州分公司關于肖必周同志任職的通知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罰款2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付維翠對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負有直接責任,我局決定對付維翠警告并罰款4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肖必周對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負有管理責任,我局決定對肖必周警告并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