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日前公布關于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經查明,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萊士”,002252.SZ)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2018年12月19日,上海萊士控股股東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14.94億股股票被司法凍結、8640.03萬股股票被輪候凍結,控股股東RAASCHINA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萊士15.06億股股票被司法凍結、329.97萬股股票被輪候凍結。本次凍結后,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股票累計被凍結15.81億股,占上海萊士總股本的31.77%;RAASCHINA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股票累計被凍結15.09億股,占上海萊士總股本的30.33%。上海萊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事項后,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上海萊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7條、第11.11.5條的規定。
上海萊士控股股東科瑞天誠、RAASCHINALIMITED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和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6條的規定。
上海萊士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海萊士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上海萊士董事會秘書劉崢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上海萊士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以及深交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三、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杰,董事會秘書劉崢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10月29日,2008年6月23日在深交所中小板掛牌上市(股票代碼:002252),是血液制品企業。公司主要產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靜注人免疫球蛋白等。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大股東為Grifols,S.A(簡稱“基立福”),持股26.20%;控股股東為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分別持股21.30%、15.01%。上海萊士2020年半年報顯示,2020年3月,公司完成對西班牙基立福下屬子公司GDS45%股權的收購,增強公司在血液制品產業鏈上的覆蓋。并購完成后,基立福成為持有公司26.20%股份的股東。
陳杰2016年4月6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陳杰,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65年4月出生,工商管理碩士。現任同方萊士醫藥產業投資(廣東)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州萊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4月至今任上海萊士董事長、總經理。
劉崢2007年4月6日至今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劉崢,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70年1月出生,碩士,注冊會計師。現任鄭州萊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魯班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東精藝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監事;2004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200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其已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2019年4月26日,上海萊士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顯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之控股股東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15.83億股,占本公司總股本(股)的的31.81%,累計質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11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0.36%,累計被凍結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81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1.77%;公司之控股股東萊士中國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15.09億股,占公司總股本(股)的的30.33%,累計質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00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的30.15%,累計被凍結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09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0.33%。
相關規定: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6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一)相關股東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二)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進入破產、清算等狀態;(三)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已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變化;(四)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債務重組;(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進展的,相關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向本所報告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六條: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或者存在其他信息披露違規情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本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予以公開譴責:(一)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涉及的資產總額超過1億元且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上;(二)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涉及的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且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三)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涉及的損益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四)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涉及(交易)金額超過1億元且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等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六)違反信息披露程序,以其他方式代替正式公告,或未按法定渠道披露對投資者決策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或向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報送、傳遞重大未公開信息;(七)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誤導,或者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或數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披露違規情形。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或者存在其他信息披露違規情形,未達到公開譴責標準的,本所可以視情形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
《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八條:上市公司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未及時披露且情節嚴重的,本所對該股東予以通報批評。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7條: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6條: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托人;
(二)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2.2條: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并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并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并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11.5條: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一)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其中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二)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三)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四)董事會通過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五)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含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申請、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提出相應的審核意見;(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變化;(七)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八)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原材料采購、銷售方式等發生重大變化);(九)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十)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十一)聘任、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十三)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十四)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或者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一)通報批評;(二)公開譴責。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一)通報批評;(二)公開譴責;(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4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一)通報批評;(二)公開譴責;(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
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4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
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賢經濟開發區生物科技園區望園路2009號;
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住所:上海市奉賢區金海公路6055號28幢1層;
RAASCHINALIMITED,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住所:LEVEL54HOPEWELLCENTRE183QUEEN’SROADEASTHK;
陳杰,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劉崢,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萊士”)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8年12月19日,上海萊士控股股東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149,412.93萬股股票被司法凍結、8,640.03萬股股票被輪候凍結,控股股東RAASCHINA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萊士150,557.03萬股股票被司法凍結、329.97萬股股票被輪候凍結。本次凍結后,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股票累計被凍結158,052.96萬股,占上海萊士總股本的31.77%;RAASCHINA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股票累計被凍結150,887萬股,占上海萊士總股本的30.33%。上海萊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事項后,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上海萊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7條、第11.11.5條的規定。
上海萊士控股股東科瑞天誠、RAASCHINALIMITED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2015年修訂)》第4.1.6條的規定。
上海萊士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上海萊士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上海萊士董事會秘書劉崢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上海萊士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三、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杰,董事會秘書劉崢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