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披露的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0〕41號)顯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幸福人壽”)涉嫌違法行為,被蘇州監管分局責令蘇州幸福人壽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四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蘇州幸福人壽虛掛人力,2019年上半年蘇州幸福人壽與4人簽訂了代理協議,但該4人未參加過公司的入職培訓和從業資格考試,日常不出勤,其工資卡和業務傭金由該公司工作人員控制及支配。同時蘇州幸福人壽虛列費用,將其他銷售人員的部分業務掛靠在4人名下,對上述4人的部分業務傭金比例進行上調,虛發部分傭金并轉至該公司工作人員關系人的銀行卡上,從而套取相關費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蘇州幸福人壽通過上述方式套取費用,用于二次分配、補貼經費支出虧空及渠道維護等。
虛掛人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蘇州幸福人壽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虛列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蘇州幸福人壽改正,并予以罰款三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兩項合并,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蘇州幸福人壽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四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據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0〕40號)顯示,蘇州幸福人壽銀行保險部經理李建龍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針對虛掛人力行為,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李建龍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罰款。針對虛列費用行為,決定對李建龍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罰款。兩項合并,決定對李建龍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0〕41號
當事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
公司地址:蘇州市工業園區東環路1580號萬寶商業廣場2幢8樓
主要負責人:廖廣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幸福人壽”)涉嫌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一、虛掛人力
2019年上半年,蘇州幸福人壽與4人簽訂了代理協議,但該4人未參加過公司的入職培訓和從業資格考試,日常不出勤,其工資卡和業務傭金由該公司工作人員控制及支配。
上述事實,有蘇州幸福人壽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排查報告,入職材料,相關人員電話調查記錄及調查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二、虛列費用
蘇州幸福人壽將其他銷售人員的部分業務掛靠在4人名下,對上述4人的部分業務傭金比例進行上調,虛發部分傭金并轉至該公司工作人員關系人的銀行卡上,從而套取相關費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蘇州幸福人壽通過上述方式套取費用,用于二次分配、補貼經費支出虧空及渠道維護等。
上述事實,有蘇州幸福人壽工商營業執照和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外勤人員工資發放簽報、財務報表,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虛掛人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蘇州幸福人壽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虛列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蘇州幸福人壽改正,并予以罰款三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兩項合并,我分局決定責令蘇州幸福人壽改正,并予以罰款人民幣四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20〕40號
當事人:李建龍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320582198502******
住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琉璃街
職務: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銀行保險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幸福人壽”)涉嫌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一、虛掛人力
2019年上半年,蘇州幸福人壽與4人簽訂了代理協議,但該4人未參加過公司的入職培訓和從業資格考試,日常不出勤,其工資卡和業務傭金由該公司工作人員控制及支配。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李建龍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蘇州幸福人壽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排查報告,入職材料,相關人員電話調查記錄及調查筆錄,李建龍身份證復印件,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二、虛列費用
蘇州幸福人壽將其他銷售人員的部分業務掛靠在4人名下,對上述4人的部分業務傭金比例進行上調,虛發部分傭金并轉至該公司工作人員關系人的銀行卡上,從而套取相關費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該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套取費用,用于二次分配、補貼經費支出虧空及渠道維護等。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李建龍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蘇州幸福人壽工商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外勤人員工資發放簽報、財務報表,相關人員調查筆錄,身份證復印件,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虛掛人力、虛列費用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李建龍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針對虛掛人力行為,我分局決定對李建龍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罰款。針對虛列費用行為,我分局決定對李建龍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罰款。兩項合并,決定對李建龍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