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廣東證監局發布了對珠海財富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公司管理的“新余市國軒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其中一名機構投資者為非合格投資者。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公司向部分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三、公司管理的“共青城凱昌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未按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四、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發生重大關聯交易后未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同時,在部分私募基金的運作過程中,未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且披露的信息內容不完整。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五、公司作為“財富嘉凱益9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允許贖回的情況下,仍為部分投資者辦理提前贖回。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珠海財富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珠海財富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0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廖偉芳,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章程記載的經營范圍:資產管理、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基金、股權投資、財富管理、項目投資等。大股東為中山市凱恩斯裕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珠海財富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珠海財富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你公司管理的“新余市國軒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其中一名機構投資者為非合格投資者。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你公司向部分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三、你公司管理的“共青城凱昌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未按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四、你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發生重大關聯交易后未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同時,在部分私募基金的運作過程中,未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且披露的信息內容不完整。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五、在公司作為“財富嘉凱益9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允許贖回的情況下,仍為部分投資者辦理提前贖回。上述行為不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書后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