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老員工擅自挪用資金16.12萬元,退休4年后被判刑。
近日,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2015年6月5日,杜某、余某兩人協商后通過時任西峽農商銀行五里橋支行客戶經理的丁某向西峽農商銀行五里橋支行借款30萬元。2016年7月30日,杜某向丁某轉賬30萬元用于償還余某的借款,丁某擅自將其中的161200元挪作他用。
記者就案件情況聯系到西峽農商行辦公室電話,相關負責人表示以法院判決書為準,具體情況不了解。
值得注意的是,丁某于2016年7月1日從西峽農商銀行退休,但因工作需要,仍在西峽農商銀行五里橋支行工作,并領取績效工資,于2016年12月底離開西峽農商銀行五里橋支行。
直到2019年3月5日被西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西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案發后,在2019年3月14日,丁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間其家屬向西峽農商銀行五里橋支行退還161200元。
其辯護人表示,丁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首先,杜某將30萬元轉給丁某是他自己的意思表示,根據農商行的制度要求借貸還款業務均在柜臺辦理,杜某在向丁某轉款時候就在柜臺上,如果他要還款或者明確要求還余某的30萬應該通過銀行的臨柜人員辦理還款業務,無需通過丁某代為辦理,且所轉給丁某的30萬元也不足以償還余某30萬元的借款本息。
其次,辯護人認為丁某在接收杜某30萬元的行為并不代表農商行接收,其一,丁某于2016年7月1日正式退休,其二,無證據證明農商銀行包括五里橋支行給其支付工資,盡管農商行出具的丁某2016年12月份領取2000元考核工資,但從該工資表上可以看出從2016年7月到12月僅2000元根本就不代表工資,只是丁某盤活資金的提成;綜上辯護人表示丁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法院查明認為,丁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法院支持。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其親屬代為向被害人退賠了全部損失,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對其酌定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提出丁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的意見,法院認為,雖然還款人杜某未在柜臺辦理,但丁某作為西峽農商銀行辦理借款業務的工作人員,借款人將錢款還給他,他接受該錢款,實質上是丁某作為單位職工接收還款的職務行為,且在辦理該筆業務時丁某仍在單位從事業務工作,其將款項中161200元挪作個人使用,應認定為挪用資金的犯罪行為,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決丁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經記者多方查閱,并未發現西峽農商行披露近年的業績情況。
公開資料顯示,河南西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在南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等,注冊資本4億元。(記者賀向軍 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