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9月18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龍證券”)及石培愛、胡林在保薦蘭州莊園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莊園牧場”,002910.SZ,HK.01533)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華龍證券及石培愛、胡林對莊園牧場董事長涉嫌行賄事項未進行核查,出具的保薦工作報告、盡職調查報告等申報文件均未包括相關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華龍證券及石培愛、胡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18日,是由甘肅省人民政府組織籌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綜合類全牌照證券經營機構,注冊資本63.35億元。2014年12月9日,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名稱變更為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龍證券經營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承銷與保薦、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代銷金融產品、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等。
石培愛2008年6月30日在華龍證券執業崗位注冊為一般證券業務,2012年10月19日,執業崗位改為保薦代表人。
胡林2010年10月20日在華龍證券執業崗位注冊為一般證券業務,2017年12月25日,機構內變更為保薦代表人。
2000年4月25日,莊園牧場前身蘭州莊園乳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2011年4月19日,依法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變更為蘭州莊園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馬紅富2015年3月2日至今擔任莊園牧場董事長、總經理兼公司董事。馬紅富直接持有公司16.89%股份,為第二大股東。
據新京報報道,2020年初,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文書顯示,2015年至2018年春節期間,為獲得農發行甘肅省分行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支持,莊園牧場董事長馬某先后四次來到該行董事長楊曉明辦公室,以拜年為名,將隨身準備現金交予楊曉明,楊曉明也予以了收受,每年行賄數額依次為5萬元、5萬元、5000美元、2萬港元,折合成人民幣共計約15萬元。蘭州莊園發放貸款明細表、信貸資料顯示,2014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月期間,該公司在省農發行營業部先后有9筆2000萬元、共計1.8億元的產業化龍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審批發放。
經審理查明,楊曉明非法收受馬紅富合計約15萬元人民幣,共收受包括馬紅富在內的3名行賄人223.19萬元,屬數額巨大。2019年12月25日,此案公訴機關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楊曉明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罰金100萬元,非法收受的剩余行賄款被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3月10日晚,莊園牧場還對外發布公告,莊園牧場稱馬紅富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其任職資格符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能勝任所任崗位職責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發展,不存在《公司法》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禁止任職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培愛、胡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培愛、胡林: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蘭州莊園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你們對申請人董事長涉嫌行賄事項未進行核查,出具的保薦工作報告、盡職調查報告等申報文件均未包括相關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