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匯處〔2020〕20號)顯示,東莞市鼎橋日用品有限公司(簡稱“鼎橋日用品公司”)存在變相買賣外匯的違法事實。
國家外匯管理局東莞市中心支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東莞市中心支局對該公司給予警告,處罰款55.62萬元人民幣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東莞市鼎橋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9日,注冊資本100萬元,羅愛姣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執行董事。公司的大股東為羅愛姣、李偉,分別持股50.00%。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