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亮與“張亮麻辣燙”的恩怨情仇又被翻了出來,還上了新浪微博熱搜。
近日,一網友在張亮微博下評論稱,“你家(張亮麻辣燙)的麻辣燙太LOW了”,“真是黑心商家”。張亮回復說:“去吃楊國福啊”。
楊國福麻辣燙隨后發微博,邀請張亮做企業代言人。
這一來一去,不僅讓張亮上了一把熱搜,還為楊國福麻辣燙做了廣告。最悲催的就是張亮麻辣燙了,躺槍成為網友口中的“黑心商家”。
張亮麻辣燙回復稱,網友表述不準確,“加麻醬收費”只限于外賣平臺,門店的自助小料臺是免費的。同時,也無權干涉“楊國福麻辣燙”請誰代言一事。
很多吃瓜群眾可能還不知道,張亮麻辣燙和演員張亮沒有任何關系。如果非要說關系,那就是張亮曾經把張亮麻辣燙告上過法庭。
2015年,張亮發現內蒙古財經大學食堂“張亮麻辣燙”餐飲窗口內墻面上使用了張亮及其兒子兩人的照片,張亮將此食堂公司及張亮麻辣燙訴上法庭。
不過,經法院調查審理,該食堂麻辣燙與張亮麻辣燙公司無關,屬于“李鬼”張亮麻辣燙,因此法院并未判決張亮麻辣燙公司賠償,僅判決該食堂公司賠償。
更有意思的是,“張亮麻辣燙”創始人張亮和“楊國福麻辣燙”創始人楊國福,還是親戚關系。“張亮麻辣燙”創始人張亮曾表示,楊國福是他姑家的表姐夫,兩人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存在平輩親屬關系。
公開資料顯示,張亮麻辣燙在全國設有23個分公司,全球連鎖店面已達5000余家。而楊國福麻辣燙也不弱,不僅是“中國快餐百強企業”,在海外5個國家,中國大陸23個省份,也擁有5500余家加盟店。
事情到此并沒有結束,有眼尖的網友循著蛛絲馬跡,猜測認為這可能是楊國福麻辣燙和張亮聯合進行的一場商業營銷。
如果坐實此推斷。這個“瓜”可就大了,娛樂事件也有可能上升為一場法律糾紛。
張亮麻辣燙或可出手干涉
“如果此事是偶然發生,就不存在任何一方的侵權行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李陶對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記者表示,但如果是張亮與楊國福麻辣燙基于私下溝通后,進行的一種“拉踩營銷”,并找網友當托,那么就可能會涉及不正當競爭。因為在此過程中,他們貶損了張亮麻辣燙的聲譽。
據此,除了張亮要負侵權責任,楊國福麻辣燙還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進一步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記者表示,如果楊國福和張亮提前約定通過此種請“托”行為,來對楊國福的競爭對手張亮麻辣燙的差評信息進行宣傳、傳播,并趁機進行營銷,確實是有可能構成該條所規定的“誤導性信息”的,楊國福方面是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的。
那張亮能與楊國福麻辣燙能進一步合作嗎?答案是肯定的。
張亮作為藝人,根據姓名權的有關規定,有與楊國福合作過程中使用自己藝名的權利。藝人張亮并不能作為張亮麻辣燙的標識性標志、其姓名也并不對張亮麻辣燙的商標構成侵權。因此,張亮與楊國福麻辣燙合作本身不會出現商標侵權問題。
但業內人士指出,如果張亮真的接受了楊國福的代言邀請,他的藝名張亮與張亮麻辣燙二者間依舊存在混淆消費者認知的可能,而張亮麻辣燙已經具備了一定聲譽,所以一旦在后續包裝、裝潢等方面,楊國福麻辣燙因張亮代言而與張亮麻辣燙構成了混淆宣傳,楊國福麻辣燙就存在捆綁張亮麻辣燙的不正當競爭的風險。
在這一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相關規定。其第六條規定了關于問題中所涉及的“傍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擅自使用相近相似商標、標識、企業名稱、字號、姓名等行為,但要認定構成此條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達到“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程度。
常莎認為,要判斷用張亮(藝人)的藝名來做代言和廣告宣傳與張亮麻辣燙同類的楊國福是否構成傍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還是需要看品牌方和藝人之間的廣告策劃、廣告產品等具體進行判斷,而不能一概而論侵權與否。不過,網友對于廣告詞、包裝等太“過分”導致侵權的憂慮是有據可循的。
總體看,常莎認為,此事件如果是一場精心策劃的宣傳,可能會構成通過貶低對手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而張亮如果成功“牽手”楊國福麻辣燙,在后續宣傳中,也需要注意與張亮麻辣燙的區分,避免構成不正當競爭。(王慶凱 王曦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