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發布的《李太明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茅臺學院原副院長助理李太明因在任職期間收受經銷商財物折合人民幣18.821萬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
據悉,李太明系原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崇琳之妻。此前,王崇琳已因涉嫌受賄,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公開資料顯示,李太明曾任中國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茅臺學院副院長助理,因涉嫌犯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興義市監察委留置,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判決書顯示,2013年至2018年期間,李太明與其丈夫王某1,利用王某1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經理、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在簽批零售茅臺酒、增加合同計劃量、專賣店日常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821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據介紹,判決書中提及的王某1即王崇琳。2013年至2018年,王崇琳歷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經理、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8年10月,調離茅臺集團,任貴州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
2019年12月2日,貴州茅臺前副總經理、茅臺酒銷售公司董事長王崇琳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黔西南州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崇琳作出逮捕決定。(記者 李靜)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某日,李太明和丈夫王崇琳在貴州省仁懷市馨天地小區家中,收受茅臺酒經銷商宋某所送價值2.021萬元的柏蒂溫妮達牌女式手提包一個。此后,兩人又收受了宋某所送價值3.51萬元的路易威登牌運動服,價值4.09萬元的寶格麗牌手鐲;另一茅臺酒經銷商徐某所送的價值0.2萬元的愛馬仕絲巾、價值1.8萬元的圣羅蘭牌單肩包、價值4.3萬元的翡翠如意掛墜、價值1.3萬元的珠寶項鏈、價值1.6萬元寶格麗耳釘等財物。
法院認為,李太明與丈夫利用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在簽批零售茅臺酒、增加合同計劃量、專賣店日常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821萬元,其行為己構成受賄罪。李太明收受賄賂18.821萬元,屬“數額較大”;共同犯罪中,李太明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已退繳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太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中國網財經記者留意到,自2019年5月茅臺集團原董事長袁仁國被開除黨籍、公職以來,到目前為止茅臺系被查的人數已上升至14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