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稅務總局11日發布的新一期“稅務講堂”視頻中,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詳細講解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所得稅的具體操作規定。
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延緩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一并繳納。那么具體享受條件是什么呢?
據劉寶柱介紹,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普惠性減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是相同的。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并且,無論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據了解,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個體工商戶可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暫緩繳納當期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在享受范圍方面,劉寶柱介紹,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報期內,對按規定應當繳納的當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據悉,“稅務講堂”是稅務部門扎實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具體舉措。本期“稅務講堂”系列課程計劃推出多講,納稅人、繳費人可隨時隨地通過稅務總局官方網站及微信公眾號關注。(記者 郁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