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1.5億元結果換來了一堆爆雷債券,耐斯特為此與擔任產品投資顧問的東吳基金對簿公堂,指責后者違反合同約定,未能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履行投資顧問職責,致使其遭受財產損失。目前一審結果已出,法院認為案涉合同約定事項屬于約定仲裁事項范圍,應由仲裁管轄。
根據中國裁判網近日公布的民事裁定書,原告耐斯特訴稱,為滿足某投資管理公司(即甲資管公司)、某財務咨詢中心(即乙公司)與某集團(即丙集團)的資金募集業務需求,耐斯特作為次級受益人,出資人民幣1.5億元購入了甲資管公司、乙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外經貿信托公司發起設立的、由東吳基金公司任投資顧問的“外貿信托-匯鑫304號結構化債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匯鑫信托計劃)。
事后耐斯特才得知,甲資管公司與乙公司以匯鑫信托計劃用“換券”操作的方式,為丙集團募集資金——即前兩家公司與其他中介機構簽訂換券協議,通過東吳基金公司向外經貿信托公司出具投資建議,由外經貿信托公司按照投資建議操作匯鑫信托計劃購買有關產品。
該民事裁定書還提到,甲資管公司與丁資管公司簽訂了《債券遠期交易協議》約定,前者于2018年7月6日以匯鑫304號信托資金購買??啤Ⅳ攧?、金瑪、精功等債券,同時約定后者在2018年8月6日將上述債券收回。但在實際操作時,甲資管公司未要求丁資管公司將以上四只債券收回,其中“18魯勝01”“17金瑪03”“17精功05”相繼暴雷違約。
耐斯特認為,東吳基金作為投資顧問,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謹慎、有效管理的約束來履行投資顧問的義務,但東吳基金受甲資管公司、乙公司操控,未履行投資顧問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產品的義務,致使其的資金遭受巨大損失,應當對耐斯特的資金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鑒于案涉合同約定事項屬于約定仲裁事項范圍,故本案應由仲裁管轄。
業內人士認為,耐斯特訴東吳基金案中的換券操作,是一種較為典型的債券結構化發行模式:即發行人通過第三方機構成立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私募基金等方式定向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此外,除了上述直接認購的方式,機構還有更隱蔽的操作方式,例如資管計劃成立之后和其他資管公司約定,互換買入指定的債券。
實際上,債券“結構化發行”一直受到詬病,甚至被業界稱為中國債券市場“毒瘤”。去年11月,監管部門開出了首張債券結構化發行罰單,交易商協會暫停精功集團2年內發債;今年初,因協助相關發行人在發行環節購買自己的債券,同時還協助相關發行人交易自己發行的債券,海通證券、海通期貨、海通資管、東?;鹁唤灰咨虆f會警告,并責令以上機構針對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記者 詹鈺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