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2021〕26號)顯示,經查明,根據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寧凱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30號)查明的事實,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發科技”,600143.SH)及有關責任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5月18日,公司披露《關于子公司簽訂特別重大合同的公告》稱,控股子公司廣東金發科技有限公司于5月16日收到美國某公司關于KN95口罩的采購訂單,合同金額9.75億美元;雙方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在合同期限內,廣東金發將根據合同約定向買方出售KN95口罩,并約定買方收到廣東金發提供的形式發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廣東金發支付訂單金額40%的前期款項。2020年5月23日、6月11日,公司2次披露《關于子公司簽訂特別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稱,買方因資金歸集及大額支付流程的原因,將遲延支付相關前期款項,公司復函同意延遲支付申請并督促買方盡快完成支付。2020年8月10日,公司披露《關于子公司特別重大合同終止的公告》稱,因買方未按約定支付相關前期款項且未就是否繼續履行合同予以有效回復,雙方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終止。根據公司公告,上述合同金額9.75億美元,合同履行預計產生的凈利潤總額占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
另經查明,2020年7月10—11日,買方向公司發來電子郵件表示要取消上述口罩訂單。后續,公司多次嘗試與買方溝通是否繼續履約,但買方一直未予回復。經監管督促,公司在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關于特別重大合同終止事項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中,仍未披露前期已收到買方擬終止合同的相關情況。
上交所判定,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7.5條等有關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志敏作為公司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寧凱軍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志敏、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寧凱軍予以通報批評。對于上述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金發科技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注冊資本25.74億元,于2004年6月23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袁志敏為第一大股東,持股5.10億股,持股比例19.83%。
袁志敏自2004年9月1日至今任公司6屆董事長,任期至2024年1月12日;寧凱軍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3年7月26日任公司2屆監事,自2013年7月26日至今任副總經理。
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袁志敏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任公司董事長。袁志敏,任公司董事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主任。北京理工大學工學碩士。1993年創辦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11日,董事長袁志敏因涉嫌內幕交易公司股票遭證監會調查。2019年6月21日,袁志敏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63號,證監會決定沒收袁志敏及其他相關當事人違法所得32.73萬元,并對袁志敏處以58.91萬元罰款。
寧凱軍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任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寧凱軍,任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華南理工大學工學博士、高級工商管理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2000年加入公司,曾任產品線總經理、技術總監、技術副總經理。
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關于特別重大合同終止事項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稱,本次交易為貨物買賣,買方名稱為Redrock Partners,LLC,系美國注冊企業。公告顯示,合同商談及訂立前后,買方表示不同意將其主體信息及財務資料在中國或其他市場進行公開披露,并且這會影響其是否與本公司簽約交易的決策,即如果公司堅持披露相關信息,其極大可能不會與公司簽約交易。
合同訂立時正是全球疫情防控關鍵時期,防疫物資市場變化非常迅速,大宗交易及其主體的相關信息將可能被市場廣泛關注,而貨物的價格信息更是非常敏感。本次交易訂單金額達9.75億美元,涉及三個月履行期限,并進行了合同鎖價約定,物資后續主要銷往美洲多個國家和地區,一旦披露買方主體及其財務資料等信息,將影響其自身采購判斷及下游銷售政策,相關的信息屬于買方的商業秘密,其不同意進行相關的披露。
如果披露買方主體及相關信息也不利于保護公司商業秘密,且可能影響買方實際履約意愿及行為,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而且可能傳導至市場給有序競爭帶來不利影響。一旦披露買方的主體信息,不能排除全球范圍內其他企業,包括美洲本土企業,向買方尋求以低于本公司的銷售價格,承攬訂單及業務。
公司還稱,公司在確認合同訂單實際已經終止后,及時發布了相關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7.5條規定:上市公司根據第7.3條、第7.4條的規定披露臨時報告后,還應當按照下述規定持續披露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
(一)董事會、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就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的,及時披露決議情況;
(二)公司就該重大事項與有關當事人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及時披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主要內容;上述意向書或者協議的內容或履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被解除、終止的,及時披露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被解除、終止的情況和原因;
(三)該重大事項獲得有關部門批準或者被否決的,及時披露批準或者否決的情況;
(四)該重大事項出現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時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該重大事項涉及的主要標的物尚未交付或者過戶的,及時披露交付或者過戶情況;超過約定交付或者過戶期限3個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過戶的,及時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進展情況和預計完成的時間,并每隔30日公告一次進展情況,直至完成交付或者過戶;
(六)該重大事項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進展或者變化的,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規定: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5條規定: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托人;
(二)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2.2條規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公布,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并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并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并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2規定: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報告和公告應當與向本所提供的內容一致。出現重大差異時,公司應當向本所作出專項說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補充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3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被境外證券交易所停牌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停牌的事項和原因,并提交是否需要向本所申請停牌的書面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4條規定:本章未盡事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本所與其他證券交易所簽署的監管合作備忘錄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1〕26號
關于對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簡稱:金發科技,A股證券代碼:600143;
袁志敏,時任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
寧凱軍,時任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根據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寧凱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30號)查明的事實,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5月18日,公司披露《關于子公司簽訂特別重大合同的公告》稱,控股子公司廣東金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金發)于5月16日收到美國某公司(以下簡稱買方)關于KN95口罩的采購訂單,合同金額9.75億美元;雙方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在合同期限內,廣東金發將根據合同約定向買方出售KN95口罩,并約定買方收到廣東金發提供的形式發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廣東金發支付訂單金額40%的前期款項。2020年5月23日、6月11日,公司2次披露《關于子公司簽訂特別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稱,買方因資金歸集及大額支付流程的原因,將遲延支付相關前期款項,公司復函同意延遲支付申請并督促買方盡快完成支付。2020年8月10日,公司披露《關于子公司特別重大合同終止的公告》稱,因買方未按約定支付相關前期款項且未就是否繼續履行合同予以有效回復,雙方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終止。根據公司公告,上述合同金額9.75億美元,合同履行預計產生的凈利潤總額占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
另經查明,2020年7月10—11日,買方向公司發來電子郵件表示要取消上述口罩訂單。后續,公司多次嘗試與買方溝通是否繼續履約,但買方一直未予回復。
經監管督促,公司在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關于特別重大合同終止事項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中,仍未披露前期已收到買方擬終止合同的相關情況。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7.5條等有關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志敏作為公司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寧凱軍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二)當事人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
在規定期限內,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提出如下申辯理由:一是公司及有關責任人表示,不存在刻意隱瞞重大合同進展信息的主觀故意。重大合同簽訂時,公司及相關人員嚴格依據規則披露公告。重大合同簽訂過程中,公司已充分提示風險,不存在隱瞞重大不確定性的主觀惡意。買方向公司發送郵件協商取消訂單時,相關效力尚需進一步確認,公司認為此時披露重大合同擬終止進展公告的條件尚未成熟。
二是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事項發生后不存在故意繼續隱瞞重大信息的行為。在收到《關于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重大合同終止事項的監管工作函》后,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對問詢內容進行認真分析與核實,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回復。同時,在工作函回復過程中,公司仍在積極與買方進行溝通,等待買方進一步確認取消訂單的通知,但卻一直未得到準確回復,并無事后故意隱瞞行為。
三是公司切實防范內幕交易,公司時任董事長和時任董事會秘書未通過披露臨時公告配合減持。在披露重大合同至披露合同終止公告期間,有關責任人不存在減持公司股票的行為,公司相關員工持股計劃也不存在減持行為。有關責任人牽頭制作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與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有效防范內幕交易發生。
四是本次事項未對廣大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在公司首次披露《關于子公司簽訂重大合同的公告》至2020年8月10日披露《關于子公司特別重大合同終止的公告》期間,公司二級市場股票價格并未出現《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價格波動一直比較平穩。
五是本次交易的取消對公司實際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減輕處罰將有利于公司更好參與到抗擊疫情的行動中去。公司積極響應國家號召,積極開展防護服原材料等生產供應,有力支持國家抗疫行動。
(三)紀律處分決定
針對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理由與申辯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
一是,新冠疫情期間,公司控股子公司簽訂有關防護用品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額巨大,可能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較大影響,屬于市場與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要事項。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重要進展事項,并圍繞相關進展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風險提示,充分保障投資者知情權。根據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定的違規事實,公司在2020年7月10—11日收到買方擬取消合同訂單的郵件,屬于應當及時披露的合同重要進展事項,但公司未能及時披露,違規事實清楚明確。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所稱不具有隱瞞重大不確定的主觀故意,不影響違規事實的成立。
二是,合同是否繼續生效不影響進展公告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公司在收到買方擬取消合同訂單的郵件后,應當根據信息披露及時性的要求,第一時間披露重大合同進展公告,并進行充分風險提示。在公司披露合同終止公告后,監管機構要求公司明確說明知曉買方擬取消合同相關事項的具體時間,但公司僅概括性描述了與買方的溝通情況,未確切披露前期已收到買方擬終止合同的具體事項。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所稱合同效力尚需進一步確認、出于謹慎性原則未予披露等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經核實,公司在2020年5月18日披露的《關于子公司簽訂特別重大合同的公告》中,對合同交易對方履約能力風險、境外目的地國家地區疫情發展變化風險、交易銷售和履約進度等不確定性風險進行了提示。2020年5月23日,公司披露《關于子公司簽訂特別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稱,尚未收到占訂單金額40%的前期款項,并再次對合同履行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進行提示。2020年6月11日,公司再次披露重大合同進展公告稱,因買方經延期仍未支付前期款項,此次交易可能存在無法繼續履行的風險。對于公司在合同簽訂之初及后續進展公告中,多次通過特別風險提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對合同正常履行存在的重大不確定性進行揭示并向市場與投資者提示了相應風險,已酌情予以考慮。
此外,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所稱公司時任董事長和時任董事會秘書未通過披露臨時公告配合減持、在披露合同終止公告后公司股票價格走勢平穩、未對投資者及公司造成損失、公司為抗擊疫情做出貢獻等異議理由,與本案違規事實不存在直接聯系,不予采納。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志敏、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寧凱軍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