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關于錦州農村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錦州農商行”)前職員楊永利用職務便利詐騙1100余萬元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楊永在錦州市太和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興隆信用社(2016年更名為錦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任職信貸員期間,利用自己對外發放貸款的工作便利,以幫助客戶做轉貸業務(俗稱“過橋”)需要資金為由,以支付月利率2%至3%不等的利息為條件,通過簽訂借款協議書、用名下財產作擔保的方式,陸續從蔡某、孔某、孫某1、付某、潘某、趙某2等人處借款。楊永利用上述借款幫助客戶轉貸或進行個人放貸,通過賺取利息差的方式從中獲利,并按約定支付相應利息。
2014年下半年開始,楊永多次到澳門賭博,輸掉大量資金。2014年年底開始,楊永任職的信用社加強內部管理,其能夠辦理的轉貸業務越來越少。自2015年開始,楊永已經無能力向各借款人還本付息。為緩解債務壓力,其仍以幫助客戶做轉貸業務為名從被害人孔某、蔡某、趙某1、張某1、杜某、孫某1、陸某、王某1處騙取大量借款,實際用于支付利息、參與賭博、炒股及其他個人消費。2017年4月,楊永由于無力償還巨額欠款而逃匿。同年6月24日,錦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予楊永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另查明,自2015年開始至本案案發期間,楊永以借款的名義騙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幣800000元,騙取被害人孔某人民幣6130132元,騙取被害人趙某1人民幣2956500元,騙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幣966000元,騙取被害人孫某1人民幣242000元,騙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350000元,騙取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290000元,騙取被害人陸某人民幣97000元。
又查明,楊永自2014年開始從付某處借款,大部分以現金方式給付,后楊永陸續向付某支付借款利息并返還部分本金,利息主要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本金有的按付某指示匯款給其親友。后經雙方對賬匯總,分別于2015年2月1日、2015年3月2日簽寫20萬元和90萬元的借款協議各一份。楊永自2013年開始與趙某2有資金往來,2015年至案發期間楊永共從趙某2處借款765000元,還款925000元。楊永自2013年開始與潘某有資金往來,2015年至案發期間楊永共從潘某處借款1229000元,還款1328400元。
綜上,楊永詐騙總額人民幣約1183.16萬元。2018年11月1日,楊永在沈陽市于洪區香水岸建筑工地被公安機關抓獲。
針對上述犯罪事實,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永在明知自己已經無能力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虛構幫助客戶做轉貸業務的事實,以給付月利率2%至3%不等的利息為條件,以借款的名義騙取他人錢款用于支付利息、參與賭博、炒股及其他個人消費,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決結果如下:一是被告人楊永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是被告人楊永的犯罪所得,責令退賠各被害人。
公開資料顯示,錦州農商行是在原天橋農商行和太和聯社的基礎上,以新設合并方式發起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是錦州市第二家本部銀行,2016年10月獲得遼寧省銀監局開業批復。目前,該行下轄營業網點36個,包括1個營業部,25個支行和10個分理處。(記者 曾薔 張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