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綠城騰將)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吉林證監局對綠城騰將(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城騰將”)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綠城騰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6年1月26日至調查日期間,綠城騰將先后借用上海大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東方證券賬戶和中泰證券賬戶、嘉碩普惠(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證券賬戶、哈爾濱天翔偉業投資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交易資金來源于綠城騰將,交易盈虧由綠城騰將承擔。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計賬面虧損7344.78萬元。
吉林證監局表示,綠城騰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情形。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綠城騰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天眼查顯示,綠城騰將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注冊資本1.00億元,法定代表人為王濤。綠城騰將的大股東為海納宏源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00%;海納宏源投資有限公司則為寧波暉鵬貿易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一)上市報告書;(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三)公司章程;(四)公司營業執照;(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綠城騰將)
當事人:綠城騰將(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城騰將),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綠城騰將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綠城騰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6年1月26日至調查日期間,綠城騰將先后借用上海大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東方證券賬戶和中泰證券賬戶、嘉碩普惠(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證券賬戶、哈爾濱天翔偉業投資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交易資金來源于綠城騰將,交易盈虧由綠城騰將承擔。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計賬面虧損73,447,824.31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資金轉賬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綠城騰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綠城騰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