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關于對許昌市天源熱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源熱能”)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監管公告顯示,經查明,天源熱能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1.2017 年12 月,天源熱能控股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違規占用天源熱能資金 2991.12 萬元,未履行審議程序,也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2.2017 年 4 月 24 日,控股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向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申請貸款 2000 萬元,天源熱能為該筆借款分別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和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抵押擔保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至 2018 年 5 月 3 日。上述擔保發生時,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批流程也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天源熱能未及時披露資金占用的情況違反了《全國中小企 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稱《信披 細則(試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以下稱《信披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天源熱能違規向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且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業務規則》第 4.1.2 條、《信披細則(試行)》第三十五條、四十六條(九)的規定。
控股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違規占用天源熱能資金,違反了《業務規則》第 4.1.4 條的規定。
天源熱能時任董事長郭建釗、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張巧仙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 《業務規則》第 1.4、1.5 條的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 6.1 條的規 定,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許昌市天源熱能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郭建釗、張巧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