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官網3日上午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RQDII境外證券投資宏觀審慎管理和信息報送等事項。
《通知》指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下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下稱“境外投資”)是指取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許可的境內金融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人民幣資金,投資于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銀行自有資金境外運用除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通知》要求,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托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信息。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境內托管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展業原則,加強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行為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確保相關業務依法依規開展,并按照銀發〔2014〕331 號文要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相關信息。
《通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以及信息報表,做好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信息監測工作,加強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的相關情況。
對違反業務辦理、信息報送相關規定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及其境內托管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將采取通報、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