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的行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央行昨日發布2018年第3號公告稱,資本補充債券可以實施減記,也可以實施轉股,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具有創新損失吸收機制或觸發事件的新型資本補充債券。
上述資本補充債券包括銀行常發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和二級資本債,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優先股作為銀行常用的資本補充工具,在銀行設定的特定觸發條件下可以轉股,而二級資本債等并無此類特質。新規意味著,更多的銀行資本補充工具都可以在特定條件下轉股。
另需注意的是,公告稱,2006年央行發布的第11號公告同時廢止。11號文主要對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提前贖回、延期支付利息、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利息以及清償順序作出限制規定,該文廢止后,也意味著以后銀行發行資本債券時的提前贖回、延期支付利息等觸發條件可以自行規定。
此外,昨日發布的3號文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統籌考慮資產增長、結構調整、內部資本留存、外部環境等因素,合理、審慎地制定資本補充及資本債券發行規劃,在相應資本約束下促進自身穩健經營,并確保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服務實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