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選”考試成績下來的那一刻,“80后”公務員李自陽覺得“穩了”——一個要求“3年及以上園林工作經歷”的副科領導崗位,他筆試、面試成績均為第一。
然而事情隨后的發展出乎意料:組織部門以“工作經歷”不等于“崗位經歷”為由,將這個具有園林工程師職稱、負責過多個綠化項目的園林專業研究生拒之門外。
“報名資格審查時都沒問題,現在把我刷掉究竟原因何在?”李自陽認為自己遭到了不公正待遇。專家提醒,應警惕人才選拔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避免為“因人設崗”“暗箱操作”留下解釋空間。
被淘汰的“第一名”
生于1985年的李自陽,2011年畢業于河南農業大學園林植物與觀賞園藝專業,具有園林工程師中級職稱,現任河南省新鄭市孟莊鎮黨政辦公室主任。2017年,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下稱鄭州航空港區)面向全省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李自陽報了名,“想趁年輕努把力,單位的領導也非常支持我。”
李自陽報考的是“規劃市政建設環保局副科領導職位”(崗位代碼201720),并順利通過了資格審查,于2017年10月參加了考試。
考試結果公布,李自陽筆試、面試成績均為第一,“當時感覺穩了,這個崗位招兩個人,第一名的把握非常大。”但12月30日擬錄用名單公示時,李自陽卻沒有發現自己的名字。“當時就傻眼了,錄用了第二名和第四名,反而把我刷了下來。”
李自陽打電話向鄭州航空港區組織部門詢問,“對方說必須要有園林崗位的工作經歷,而‘黨政辦主任’不是園林崗位,不符合條件。”
“報名條件只要求有‘園林工作經歷’,并沒有要求工作崗位,有的話我肯定不會報了。我是園林專業的碩士研究生,2014年起單位就安排我負責鎮區綠化工作,先后分管新孟路廊道、古棗公園等綠化項目建設,單位的工作臺賬以及園林規劃建設單位均可證明。怎么能說我沒有園林工作經歷?”李自陽說。
李自陽認為自己在報名、面試等環節均如實上報了自己的工作經歷,并通過了資格審查。“考察組來對我進行考察時,單位也出具了我的工作經歷證明,當時他們并未提出異議,之后也沒有相關回復,直到公示后我才知道落榜了。”
同時,李自陽也對組織部門的用人選擇提出質疑。“據我了解,被錄用的兩人是夫妻關系。同一個崗位,夫妻兩人是否構成任職回避?組織部門在考察時有沒有考慮?”
“工作經歷”還是“崗位經歷”?
記者查看了《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職位表》,“規劃市政建設環保局副科領導職位”的報名條件為“專業:建筑類、林學類;學歷: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其他條件:1、3年及以上園林工作經歷;2、與專業和職位相對應的中級及以上職稱。”其中并未對報名人員現任或曾任職的崗位提出明確要求。
鄭州航空港區黨工委組織部干部處處長潘景輝就此接受了記者采訪。潘景輝強調,“3年及以上園林工作經歷”的意思就是必須在“園林崗位”上至少工作3年,“我認為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他是有符合園林工作的業務,但組織上不認可。黨政辦就是綜合協調的,不能說你有園林工作經歷。”
采訪中,潘景輝也同意,今后崗位要求的表述可以更精確。“下一步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歧義,如果再有招聘或者公選的時候,我們會注意一點。但這次的結果不會更改。”
李自陽認為,既然能通過資格審查報名考試,就說明自己符合條件。潘景輝說,“這次公選報名人數超過2500人,工作量非常大,前期并沒有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只是要求報考人員在網上承諾,對自己的材料負責。但資格審查是貫穿始終的,包括最后的考察階段,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隨時淘汰。”
針對選拔“夫妻崗”的質疑,潘景輝表示,“因為第一名李自陽不符合標準,第三名又因故放棄了這個機會,所以我們就錄用了具有園林崗位工作經歷的第二名和第四名。兩人的確是一對夫妻,但所報考的‘副科領導職位’并未明確具體崗位。錄取以后,兩人不會在同一個單位內使用,不構成任職回避。”
警惕人才選拔濫用“自由裁量”
李自陽很難接受組織部門的說法。“同一崗位代碼,同一崗位要求,怎么可能隨意變更用人單位?到底是要求‘崗位經歷’還是‘工作經歷’,為什么一開始不寫清楚?這中間彈性空間太大了,對報考人員有失公平。”李自陽表示,將會繼續向上級組織部門反映自己的情況。
近年來,多地曝出在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招聘中,考生因“專業不符”被拒絕錄用的事件。“世界史”屬不屬于“歷史學”?“比較文學和世界文學”屬不屬于“中國語言文學”?“咬文嚼字”式的人才選拔在網上爭議不斷。
專家分析,這種現象不光反映了某些部門機械教條的工作方法,其中一些案例中還存在“因人設崗”的嫌疑。
具體到本事件,專家表示,雖然當事人沒有倒在“專業審查”上,但過程中暴露的問題大同小異:“3年及以上園林工作經歷”的崗位要求表述模糊,給資格審查留下很大的解釋空間。“這對我們的選拔工作提出警惕:相關部門手握自由裁量的權力,可以隨時提出報名階段沒有涉及的資格要求,一是對報考人員不公平,二是為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間。”
同時專家認為,選人用人,更應該聚焦在其實際工作能力上,從專業背景、工作業績等多方面進行全面考察。“一些選人單位怕擔責任,過于依賴教條,過度設置選用條件,反而限制了人才選拔工作的正常開展。”
“公務員考試、干部公選等,必須堅持每個環節的公平性和嚴肅性。如果出了問題,不僅增加選人用人成本,更會對政府部門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專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