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粵深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深鋼公司”)的財務經理林麗君私刻公章,冒用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幾百萬元放貸,因無法償還一審獲刑二年四個月?;谏鲜鲂淌屡袥Q書中認定的事實,即該借款合同上粵深鋼公司公章及吳某個人印章是林麗君冒用公司名義借款而偽造的。
深圳市粵深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深鋼公司”)的財務經理林麗君私刻公章,冒用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幾百萬元放貸,因無法償還一審獲刑二年四個月。
寶安法院在審理這宗民間借貸糾紛案時,一審判決林麗君償還借款。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林麗君和粵深鋼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有親戚關系,雙方長期有業(yè)務往來,構成表見代理,粵深鋼公司和吳某應承擔還款責任。這筆欠賬,是否有粵深鋼公司的份,成為庭審焦點。近日,深圳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寶安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審判決,判令法定代表人吳某、粵深鋼公司、林麗君償還借款13798600元及利息。
財務經理偽造公司印章 向第三方借巨款放貸
2013年底,粵深鋼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突然收到了一份法院傳票,方才得知,其公司財務經理林麗君于2012年7月以公司名義向深圳市匯安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安達公司”)借款532萬元,并私自挪用以借貸給他人,后林麗君陸續(xù)向匯安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某及其指定賬戶還款145萬元。
2013年9月,在鄒某等人催促還款時,林麗君為掩蓋挪用資金事實,偽造了粵深鋼公司的公章及吳某個人印章,與鄒某的丈夫鄒某鋒等人補簽了《借款合同》,寫明粵深鋼公司及林麗君的借款本金和滯納金等累計為1379.86萬元。
同年11月,因向林麗君借款的人潛逃,林麗君無錢償還巨額欠款而逃匿。鄒某鋒等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粵深鋼公司、吳某、林麗君歸還借款本金13798600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
一審認定公章系偽造 應由財務經理承擔民事賠償
事發(fā)后,經司法鑒定,該借款合同上落款處借款人粵深鋼公司的公章和吳某個人印章均為偽造。林麗君辯稱,采取逃避的態(tài)度沒有及時還款是因為向自己借貸的人已潛逃,沒有能力償還,后來自己想通了自己所犯的錯誤自己要勇敢面對,所以到公安機關進行自首。寶安檢察院提起公訴,寶安法院以林麗君犯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基于上述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即該借款合同上粵深鋼公司公章及吳某個人印章是林麗君冒用公司名義借款而偽造的。根據一審庭審陳述,吳某表示:“粵深鋼有承兌匯票貼現(xiàn)業(yè)務與匯安達公司做,但沒有向匯安達借錢,林麗君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不知道林麗君向匯安達借錢的事情。”
寶安法院認為,鄒某鋒等人以《借款合同》主張與粵深鋼公司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該公司尚欠其13798600元,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林麗君尚欠鄒某鋒等人借款3865070元。該院于2016年10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林麗君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865070元及利息。
二審認為構成表見代理 公司老板也要為借款買單
對于一審判決,鄒某等人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認為,即使刑事案件認定為林麗君個人借款,但在民事上構成表見代理,應由粵深鋼公司和吳某來承擔還款責任。本案中林麗君身為粵深鋼公司財務經理,和吳某有親戚關系,且長期與上訴人有業(yè)務往來,這些明顯構成表見代理。
粵深鋼公司一方認為,涉案《借款合同》上吳某的私章、粵深鋼公司的公章都是偽造的,上訴人要求按照《借款合同》認定雙方債務沒有法律依據。一審多次調查,上訴人不能確認其支付給被上訴人的借款金額和匯票貼現(xiàn)金額的構成,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深圳中院審理認為,吳某、粵深鋼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鄒某鋒等存在與林麗君串通的情形,或其明知林麗君在代表粵深鋼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系沒有代理權或超出代理權的,更無證據證明其明知林麗君在《借款合同》上使用了偽造的公章和個人印章,林麗君代表粵深鋼公司、吳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對于三被上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循其他途徑解決。深圳中院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記者 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