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和普及,越來越多的不孕家庭通過試管亦或是人授擁有了自己的寶寶。
在生殖醫生的巧手下,女方通過促排卵取出自己的卵子與丈夫的精子相遇、融合、分裂、成長為一顆顆飽滿又漂亮的胚胎,隨著一根細細的植入管放進媽媽的子宮內——從此,生命的旅程就這樣開始了。
近日,有媒體報道貴州的林女士(化名)花高價通過武漢一家代孕機構在柬埔寨代孕成功,但抱回的新生嬰兒卻不健康,嬰兒患上腦萎縮等疾病已花銷200多萬。 婚后的林女士一直沒有懷孕,幾年來奔波多省檢查,醫生告知她是單角子宮,做試管嬰兒成功率極低。
林女士接受采訪的視頻截圖
林女士稱,這家代孕機構讓她去柬埔寨代孕,包孩子健康出生、包DNA、包回國,花45萬就行,林女士與這家代孕機構簽訂了合同。 2017年7月26日,在林女士的陪伴下嬰兒出生,但孩子被檢查患有黃疸,林女士認為與代孕機構不履行合同有關,與公司溝通未果,便帶孩子回國治療,沒有交付剩余的10萬元尾款。回國后,孩子經過檢查后又確診患有腦萎縮腦積水,為給孩子治病,林女士先后花了200余萬。
林女士接受采訪的視頻截圖
代孕機構:林女士為逃避付款違反協議
經媒體報道后,該代孕機構在微博上作了以下回復。
該代孕機構在微博的回復
代孕機構稱,2016年3月,林女士和公司簽訂協議,赴柬埔寨生殖醫院做試管代懷孕生子。公司負責介紹醫院,并提供全程跟蹤服務。協議明確試管醫療的費用實行分步收費,但林女士在代孕媽媽懷孕期間的每個階段均違反協議拖欠付款,直到寶寶出生,林女士仍有10萬元款項未付。
公司始終以生育健康寶寶為重,嚴格督促生殖醫院做好產檢及備產事宜,所有應該檢查的項目均已檢查。 關于嬰兒患病原因,公司不清楚這是否與林女士在試管醫療期間一直服用藥物有關,或在回國途中所致。建議通過雙方認可的三甲醫院或權威醫療機構進行鑒定,若是試管醫療事故導致,公司愿意承擔相關責任及賠償。
代孕機構負責人梁濤告訴記者,林女士抱孩子回國后,10萬元尾款沒有付完,回國后也不再搭理公司。2017年10月份,孩子被查出患有腦萎縮,林女士又開始聯系公司。 公司給的回應是讓她帶著孩子過來檢查,可以一起商量把事情解決好。
梁濤說, 公司并非媒體所說的非法代孕,因為李女士2016年3月與公司在柬埔寨簽訂合同,直到在2016年10月柬埔寨政府才發布了針對商業性代孕的禁令,但是之前做的可以回國,所以現在公司將業務轉移到了美國和莫斯科。
對話林女士:“代孕神父”梁波曾說我就應該絕后
報道發出后,代孕機構回復稱孩子的不健康可能與您之前服用藥物有關,您怎么看?
林女士:這個事情可以找專家來鑒定。為了備孕,在代孕之前我調養的3年,在做試管醫療期間,我有告訴這家代孕機構和做試管的醫生,而且我服用藥物是不溶于水的,對卵泡不會產生什么影響。
記者:請您描述一下去柬埔寨時的情況?
林女士:二十幾名代孕媽媽和代孕機構的人都住在當地的一家別墅里,管理人員住兩間,沒有懷孕的十幾名代孕媽媽住一間,懷孕的媽媽住一樓的大房間,都是打的地鋪,我去參觀時桌子上擺放了很多水果。
代孕媽媽懷孕后期,我給她寄了很多營養品。孩子的預產期在7月20號,我6月30號就到了柬埔寨。在孩子出生前,我找了一個當地留學生做翻譯,請代孕媽媽吃飯時,代孕媽媽哭著說,只有人參觀時才有水果吃,平時的飯菜也很簡單,并沒有合同上所說的營養餐。 孩子出生前我帶代孕媽媽去當地的一個私人醫院做B超,醫生說輕度缺氧,我每天就送代孕媽媽去醫院吸氧一小時。代孕機構并沒有完全按照合同對孩子進行健康檢查,我的孩子出生時,代孕機構一個人都沒有去,都是我全程陪護。
記者:代孕機構官方回復說可以協商,您會和公司協商解決此事嗎?
林女士:如果可以,我也想通過協商解決此事。但你覺得他們還有誠信度嗎?我恨這家代孕機構,讓我的生活變成這個樣子。孩子查出患腦萎縮之后,我們聯系代孕機構,他們回復稱如果孩子有問題,那么請你把孩子交給我,我們再免費給你做一個。我就反問,這個孩子都三個多月了,他是一個人,是一個小生命,對于你們來說,他是一個交易,但對于我來說,他是我的孩子,我把孩子交給你們后怎么處理?
記者:律師建議你們找衛計委投訴,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權益,你會這樣做嗎?
林女士:我們找機構代孕這事不受法律保護,不過我們已經在找律師,也會向衛計委投訴,但是孩子現在還需要照顧,會等孩子身體恢復好一些了再進行。
記者:孩子現在恢復得如何?
林女士:之前在老家給孩子治病,后來我和孩子爸爸一起來到上海,找遍了上海治療這種疾病的專家名醫,因為治療得早,醫生說孩子現在恢復得很好。
律師:很難追究代孕機構的民事責任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甄靈宇對此表示,國家原衛生部曾以部令的形式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現行理論和司法實踐也都認為代孕合同有違我國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應為無效。
因此,自然人與境內的代孕機構簽訂代孕合同并赴境外進行代孕的,該合同也應為無效。該合同無效為自始無效,之前向代孕機構支付的醫療費用可以主張返還,但若代孕嬰兒出現健康問題的,即使與代孕機構簽訂的代孕合同中有約定保證嬰兒健康的,嬰兒家長也無法根據合同向代孕機構主張損害賠償,且司法實踐中關于代孕的案件較少,就代孕嬰兒健康問題代孕機構的法律責任問題也鮮有理論和判決提及。
代孕機構承擔的通常為罰款、停業、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責任,嚴重的可能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代孕嬰兒存在健康問題的,很難追究代孕機構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