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手機購買機票的信息
▲死者的病歷記錄
12月17日,廈門市民小符的母親符明云女士,在搭乘海南航空HU7440航班的途中昏厥,最終不幸去世。小符難以接受這樣的事實,“從此以后,我再也沒有媽媽了”。
小符等家屬認為航空公司延誤了搶救時間。海南航空則回應,正在和家屬溝通并協助后續處理,對惡意詆毀將追責。
意外發生
乘客飛機上昏厥搶救無效
12月28日,小符向導報記者公布了海航公司南昌區域負責人程先生和他的通話錄音。這段通話,發生在12月20日17點48分。
當時,程先生向小符宣讀了事件發生經過:“符明云女士于12月17日(周日)下午獨自出行,乘坐海南航空公司航班號為HU7440的飛機從哈爾濱出發飛往廈門,經停南昌,其座位號為35C。該航班于17日15:47左右進行旅客登機,符明云女士在登機前一切正常,意識清醒。”
程先生介紹,在哈爾濱飛往南昌的途中,乘務員發現了異樣:“17:00乘務員發現符明云女士暈倒在座位上,乘務組立即廣播尋找醫生,并報告機長,同行的38H和54C的兩位旅客分別是護士和醫生,他們過來為符明云女士進行查看,并給其服用了5顆速效救心丸,2分鐘左右符明云女士意識恢復正常。經機長同意,乘務員將其調換到頭等艙的2C座位就座,54C的旅客在其身邊照看。機組人員曾詢問過符明云女士是否需要緊急停降進行救治,又或者在經停南昌的時候進行救護治療,而當時符明云女士告訴乘務員自身已經好轉。”
經停南昌期間,符明云并未被送下飛機。“19:44航班在南昌正常落地。乘務員觀察符明云女士身體狀況比較虛弱,所以沒有要求她下飛機,并且詢問其是否需要聯系家人。符明云女士表示自己能夠聯系家人,故而乘務員沒有幫助聯系。”“20:42航班正常起飛。20:52飛機達到安全高度,乘務員經過2C座位發現符明云女士昏倒,并立即叫38H的護士旅客前來查看,并廣播詢問有沒有醫生,但沒有找到。38H的乘客當時判斷符明云女士已經無意識、無心跳、無呼吸,需要立即展開急救,乘務組立即組成急救小組,協助38H的旅客對符明云女士進行心肺復蘇,吸氧,并注射了1ml的腎上腺素。同時將情況匯報給機長,機長立即決定返航。21:17航班返航到南昌,21:25航班開艙,機場急救人員已經在等候。21:33急救人員將符明云女士抬下飛機,并由救護車在22:00到達醫院,并對符明云女士進行急救。”
當晚10:00時,失去意識的符明云被120送進了江西省人民醫院,但回天乏術。
家屬質疑
機組是否延誤了搶救時間?
在江西省人民醫院的這份病歷上,搶救醫生記錄:“患者符明云,女,55歲,因心臟呼吸驟停1小時,120送入院。120人員述患者1小時前于飛機上突發心跳呼吸停止……”
根據病歷記錄,小符認為,“媽媽在飛機從南昌飛往廈門起飛時就已經停止了心跳”。
對此,家屬提出三點疑問:“一、作為機長,對飛機上一切突發事情有決定權,但是在第一段飛行發生意外情況后,只實施了在飛機上的急救應急措施,并沒有通知地面做相應的后續應急措施,是否把病危乘客的生命安全放在心上?二、空乘人員如何對已經吃了5顆速效救心丸的乘客進行病情判斷的?在南昌降落后,乘務員本應通知地面工作人員,將乘客送往醫院,但是他們沒有這么做,反而把昏迷的乘客留在了飛機上。這樣的做法,是否延誤了寶貴的搶救時間?三、家屬通過飛機著陸時間,以及醫院病歷報告才得知她猝死于飛機第二次起飛期間,而海航公司對于這一情況是否存在隱瞞?”
海航回應
正在溝通,協助后續處理
昨天下午,導報記者致電海航公司南昌區域負責人程先生。他表示:“我們正在和家屬保持著溝通,協助本事件的后續處理,但我個人不能接受你的采訪,會有我們品牌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接媒體采訪。”
昨晚截稿前,導報記者沒有接到海航方面關于此事的回復。
律師說法
病發后是否最快時間送醫?
北京東元(廈門)律師事務所陳奇斌律師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在于乘客死亡結果與航空公司是否有關。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規定,海南航空公司必須提供與符明云相關的在飛機上及上下飛機過程中的所有證據,包括飛機是否適航;空調、艙壓是否調試合適;機組人員搶救是否及時、適當、規范;各方面協調包括通知地面人員來解決問題是否及時、安排全面與否等,舉證證明其對符明云的死亡結果沒有責任。如果證明不了,乘客不需要去證明航空公司有責任。
同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之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救助措施包括了當乘務人員得知乘客情況后,是否對其積極采取了心肺復蘇等一系列急救措施;在病發后,通過機組人員積極的協調,是否在最快時間內送醫,等等。對此,航空公司應舉證,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