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約定自己看病用自己的錢 有的約定家務活一人一天
從夫妻財產協議看人生百態
“你的父母你養,你有病花自己的錢治”這是一對再婚夫妻草擬的AA制約定;一對90后小年輕最怕做家務,非要約定婚后家務活一人一天……這些“新鮮”的財產協議反映著當事人對婚姻的顧慮和期待,用公證員的話說:“那真是人生百態都在一紙協議上。”
即將領證結婚
先約定有病拿自己錢治
前幾天,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員于坤值班時,遇到一對中年戀人到公證處做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在這份協議中,雙方當事人不僅明確約定了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更約定了婚后生活實行AA制,而AA制的內容概括起來就是:我的收入是我的,你的收入是你的;你的孩子你養,你的父母你養,你的家屬只與你有關,你有病了就用自己的錢治病等……
經過耐心的詢問,于坤得知,男女雙方均是離異再婚,各有各的孩子。男方是外籍華人,在境外有大量財產。女方的財產則主要在內地。雖然要結婚了,但倆人誰對誰的財產狀況也不了解,互相也提防著,所以才有了這樣“互不負責,搭伙過活”的協議。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有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在這樣一份“奇葩”的協議中,法律規定的扶助義務蕩然無存。
于坤明確告訴他們,這樣的規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榍柏敭a歸各自所有,婚后生活實行AA制,并沒有問題,但涉及不履行夫妻扶助義務的內容必須刪除或修改才能進行公證。
于坤告訴記者,這些年做財產約定的準夫妻越來越多了,一類是年輕夫妻,父母出資買的婚房,不希望萬一小兩口日后感情破裂,在房產分割上扯皮,提前來做個公證確定歸一方所有;一類是雙方收入差距懸殊的,約定婚后收入歸各自所有;再有一類是雙方都有子女的再婚夫妻,為了今后避免家庭財產糾紛,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
協議內容體現了當事人對婚姻生活的態度甚至是顧慮。于坤感嘆:“那真是人生百態都在一紙協議上。”
丈夫突然抱回家一個“兒子”
妻子要求獨享千萬家財
有一天,一對當事人急匆匆來公證處,雙方協議,夫妻共同財產都歸女方,請公證員進行公證。細一打聽,女事主道出原委。她和丈夫結婚十年,丈夫是做生意的,身家幾千萬。夫妻倆心里,準確地說是丈夫心里,始終有個疙瘩解不開。丈夫總想要個男丁延續香火。可夫妻倆已經生了兩個女兒,妻子年紀也大了,想要兒子怕是沒戲了。
幾天前,丈夫沒有任何先兆,突然抱回來一個半歲的小男孩。任憑家人怎么質問,他既不說是私生的,也不說是抱養的,始終不肯透露孩子的身份。
平靜的家庭生活一下子亂套了。妻子哭哭啼啼鬧了好幾天,最終也不得不接受現實。她給丈夫開出了一個條件,孩子可以養在家里,但要把全部財產和未來夫妻倆的全部收入都約定歸自己所有,丈夫和這個男孩都沒份兒。
看了協議,于坤表示不能予以公證。“不管是收養的,還是親生的,男方對這個孩子都有撫養義務。不僅對孩子,男方對他自己的父母還要盡贍養義務。財產都約定給你了,他怎么履行法定義務啊?”
于坤告訴記者,為防止協議“顯失公平”,遇到這種財產都歸一方所有的協議,公證員都會非常謹慎。“類似這樣的協議無法進行公證,你想啊,財產都沒了,拿什么還債?顯然會影響履行債務的能力,也會影響其他債權人實現債權。”于坤說。
家務活一人一天 “90后”的約定如同過家家
一對90后準夫妻到公證處申請辦理財產約定公證,于坤一看他們擬定的協議原稿,一股孩子氣撲面而來。
兩人約定婚后銀行賬戶各自獨立,互不過問。煤水電氣、寬帶餐飲、日常家用兩人按月結算,一人承擔一半。
這兩個小年輕還特別約定了一些生活細節。由于兩個人在家都不怎么做家務,所以特別在乎家務活的分工。約定每周一、三、五由女方承擔,二、四、六由男方承擔,周日兩人輪換做家務。如一方沒有按約定承擔家務勞動,則自行付費請小時工。
另外,在探望父母方面,倆人約定單月探望男方父母,雙月探望女方父母。連春節去誰家過年都明確約定,過年時給雙方父母各5000元過節費。
由于兩人做的是夫妻財產協議公證,于坤依法只為二人的財產約定部分進行了公證,而那些并非財產約定范疇的“家務事”并沒有涉及。
于坤說,專門約定“家務活”的年輕夫妻絕非僅此一例。于坤也特別提示他們,夫妻雙方對家庭盡義務應該是不分多少的。家務是個籠統的概念,涵蓋什么內容是不是要都羅列出來?如果對方不做怎么辦?拿什么來懲罰?事實上,這種協議沒辦法監督,也沒有救濟措施,歸根到底還得靠雙方自覺履行。夫妻間應該弘揚的是互諒互讓,互幫互愛。家庭生活幸福與否,不能靠法律來保證,更不是一紙協議能決定的。如果非要立此為據,弄個《約法三章》貼在自己家里就行了。
一份離婚協議 出現6處“以女方意見為準”
一對三十多歲的夫妻準備離婚,擬定了一份離婚協議拿到公證處辦公證。離婚協議中除了分割財產,關于孩子的撫養和探視問題占了很大篇幅。
“今后涉及孩子教育問題,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以女方意見為準;孩子患病就醫,采取何種治療方案,以女方意見為準;孩子十歲之前,男方每周末只有一天可以探視,需提前三天通知女方,其他時間能否探望,以女方意見為準……”一份協議上,一連出現了6個“以女方意見為準”。于坤提醒說,這些“以女方意見為準”,是變相把男方的權利剝奪了。
除此之外,雙方還約定,對孩子今后的醫療費各承擔50%。乍一看,公平合理,但于坤轉念一想,如果孩子病情緊急,或者一方經濟能力有限暫時無法承擔50%,不能及時拿出一半醫療費,總不能耽誤孩子的病情吧?于是,于坤站在保障孩子利益的角度,建議他們修改為,承擔50%以上費用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多出錢的一方也不至于有顧慮。
協議修訂完畢,于坤還不忘提醒女方,雖然協議這樣簽署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一定要慎重行使權利。
公證員提示
夫妻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不能辦公證
于坤表示,作為公證員,不僅要對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承擔證明的職責,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把關,盡量排除不利于日后協議條款執行的情形,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協議,即使雙方自愿簽署,也不能進行公證。
夫妻間要訂立一份財產協議,要重點注意三個方面問題:一是要以雙方真實自愿、協商一致為基礎;二是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以規避法律或逃避義務為目的;三是協議條款要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用詞要準確清楚,條款可以操作,別有歧義,雙方才都能遵守。若出現不遵守協議條款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