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級干部,可能是處在權力的末梢,但是可千萬別小看一些“小官”的能量。
據報道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一名街道干部,股級干部,挪用公款5.99億借給別人,從中賺取利息。時間跨度長達6年,如果不是其中一筆578萬元無法收回,其“乾坤大騰挪”的手法 可能還會繼續演繹下去。他就是泰州市高港區刁鋪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原副主任楊榮富。
一張100元人民幣的厚度大約是0.1毫米,如果把5.99億元人民幣用百元大鈔一張張堆疊起來,其高度大概是500多米,比上海東方明珠電視塔還高,可見這個數額是多么驚人。
然而,在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卻有一名股級干部,在短短幾年間累計挪用公款161次、累計5.99億元,其挪用公款次數之多、數額之巨,令人瞠目結舌。這個人就是高港區刁鋪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原副主任楊榮富。
從村會計一步步成長為街道中層干部,楊榮富用了三個九年。然而,因為內心抑制不住的貪婪,他的職業生涯在即將進入第五個九年時戛然而止,其背后的教訓引人深思。
“貪”字當頭,在權力面前迷失自我
“黨組織是一座教育人、鍛煉人的大學校,我認為加入到該組織中去,是為了更好地充實自己、提高自己、服務于人民。”
楊榮富25歲時加入了中國共產黨,翻開他的《入黨志愿書》不難發現,年輕時的楊榮富是一個積極上進的有志青年,心中充滿著為黨和人民的事業奉獻一切的熱情。
1980年10月,楊榮富參加工作,在刁鋪鎮(后改為刁鋪街道)薛李村擔任會計。經過長期的工作歷練,楊榮富在2007年走上了街道農經站站長的崗位,掌握著刁鋪街道下轄各村居經費使用審核大權。2010年,刁鋪街道進行機構改革,農經站被劃歸至農業服務中心,楊榮富被任命為農業服務中心副主任,仍然負責原農經站的相關工作。
農經站代管街道下屬村居的資金和賬務,村居花的每一分錢都要經過農經站的審核。當上了農經站一把手的楊榮富一下成了各個村居眼中的“香餑餑”,村居負責人看到他都會當面恭維幾句,有的逢年過節還會帶上煙酒登門拜訪,一開始楊榮富還心存顧慮、半推半就,到后來一律照單全收。他在懺悔書中寫道:“我這幾年來,理想追求發生了嚴重的偏差,‘貪’字當頭,一切向錢看,一切為了錢而干,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鋌而走險,在金錢面前恣意妄為
2012年初,從事民間借貸生意的吉某經人介紹找上了楊榮富,想從農經站管理的集體資金賬戶上借錢,并允諾還款時會附上利息,正在尋找發財門路的楊榮富一口答應下來。
2012年4月,吉某第一次向楊榮富借錢,雙方約定按1%的月息支付利息。
第一筆借出的80萬元,吉某很快就連本帶息打回了集體資金賬戶上。楊榮富見吉某為人還算可靠,從此開始了和他的“長期合作”。借了幾次錢后,楊榮富暗示自己有一些費用要處理,要求吉某將利息以現金的形式交給他。楊榮富拿到利息后,一部分交給會計入賬,一部分就留在自己身邊使用。
2013年年底,楊榮富看到社會上拆借資金的利息提高,為了能多得好處,便要求吉某從2014年開始按照1.2%的月息支付利息,其中0.6%打到集體資金賬上,剩下的0.6%以現金的形式直接交給他本人。
金錢使人墮落,貪念讓人瘋狂。一心想著收受利息的楊榮富膽子越來越大,他罔顧農經站資金的支付流出必須經過逐級審批的相關規定,省去了鎮街審批這一關口,借與不借、借多借少等關鍵事項上都是他自己一個人說了算,單筆借出的資金從幾十萬元逐步發展到幾百萬元、上千萬元。截至2015年9月,楊榮富累計“借”給吉某一人的公款就高達5.04億元,他個人從中獲利40余萬元。此外,他還多次“借”給某社區原黨總支書記陳某公款8658萬元和某企業老板曹某某公款850萬元。
煞費苦心,在組織面前機關算盡
為了減少問題暴露的可能性,楊榮富早在第一次借款給吉某時,就交代吉某不要對外宣傳借款的事情。在和吉某交易的過程中,他也沒有將所有的利息都放進自己的腰包,而是將部分利息交到了單位賬戶。從2014年開始,他讓吉某把給農經站的利息直接打到單位賬上,自己根本不經手,作出一副公事公辦、自己沒有謀利的假象。
此外,楊榮富還從吉某交給自己的“利息”中湊了20萬元長期放到吉某那兒吃高利息。考慮到政府工作人員不能放高利貸,他將借條上的出借人寫成自己妻妹的名字。
經過這些偽裝之后,楊榮富以為天下太平,可以坐享高收益了。然而,2015年9月,他先后借給吉某1150萬元,雖經多次催要,但其中的578萬元吉某一直沒有歸還。
2016年3月,楊榮富感覺紙包不住火了,他找到街道主要負責人,大打苦情牌,聲稱多年來為了給集體增加收入煞費苦心,多次挪用公款完全是為了給集體資金保值,卻絕口不提從吉某那里收受好處的事實。
機關算盡太聰明,卻逃不過組織的火眼金睛。2016年3月28日,高港區紀委對楊榮富立案調查,很快查清了他挪用公款161次、累計5.99億元、個人非法獲利40余萬元的事實。同年6月15日,高港區紀委給予楊榮富開除黨籍處分,刁鋪街道辦事處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2017年6月30日,高港區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楊榮富有期徒刑十一年;楊榮富提出上訴后,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