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就要過年了,職場上很多公司進入了沖刺階段,在這最后兩個月完成今年制定的計劃,于是很多朋友就會進入循環加班的模式中。公司沒有明確的表示要加班,但是老板布置的任務壓根就完不成,只能加班才能做完。那么這種情況,公司需要支付員工加班費嗎?
對此,遼寧省人社廳12333勞動關系處相關人士給了明確答復: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員工自愿加班,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12月13日華商晨報)
該解釋自有其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是支付加班工資的必要條件。
當然,這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領加班費,那些工作拖沓,賴在單位的人,會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而這對于工作效率高的同事,也并不公平。畢竟,決定一個人工作能力的指標是質量和效率,而不是工作時長。
但職場上,更普遍的情形恐怕是“被自愿加班”。
“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現為兩種情形,第一,工作任務過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第二,應對激烈的職場競爭,自發犧牲假期。
前者的被動性顯而易見,可以算是事實意義上的加班,可依然面臨“認定”的難題,畢竟每個人對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標準。在這種情形下,員工要敢于維權,保留工作量的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舉證并主張加班費,尋求第三方裁決。
而后者雖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競爭裹挾下的無奈之舉。特別是在某些企業里,激情工作、無償加班、鼓勵奉獻被看做是一種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開宣揚“狼性文化”“996工作制”。
在這種企業文化里,領導和員工缺乏應有的界限,領導想當然地認為,公司發展、升值加薪是員工的唯一訴求。而其實,工作之外,領導和員工都是獨立平等的個體,員工有意愿也有權力決定工作之余的時間如何分配。領導不斷向員工灌輸“自愿加班”的理念,事實上是對員工自我意識的剝奪。
這種剝奪,短期來看,或有助于公司業績的提升;但長遠看來,會慢慢將員工變成無意識的“提線木偶”,失去最寶貴的活力和創造力。而這,無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來說,都不是件幸事。這種老板眼里的“自愿加班”,還是少些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