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老太太在商場購物,頭向右方觀望時,被一位倒退著拍攝櫥窗照片的女店員撞上,老人倒地受傷,后鑒定為九級傷殘。近日,未央法院一審判決,女店員與雇主承擔70%的責任,賠償老人11.3萬余元。
今年1月4日,69歲的陳老太太到一家商場購物時發生意外。老人說,她正常向前走時,被倒退行走的營業員丁某撞倒在地,經診斷造成右側股骨頸骨折。后來,老人將丁某、丁某的雇主白某及商場管理方西安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6.6萬余元;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店員丁某認為,此次事故屬于意外,雙方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各自的責任。雇主白某辯稱,兩人相撞的地點不在他的商鋪,丁某雖是他商鋪的營業員,但丁某與老人相撞并不是進行與商鋪相關的售貨、搬運業務過程中造成的。西安某公司辯稱,該公司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的致害行為和因果關系。從監控看,陳老太太在前進過程中扭頭向右張望,恰巧遇到了從店里出來的丁某,因此該意外事件不是單方事故,雙方都有責任。
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未果。未央法院認為,結合本案實際,綜合考慮原告自身的身體狀況,酌定原告承擔30%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白某、丁某承擔70%的責任。近日,一審判決被告白某、丁某連帶賠償原告陳老太太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3萬余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被告已履行了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