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證放到藥店,按月就能領取一兩千元租金;有專門的租賃網站提供租證交易,甚至衍生出大批只為“租證”而考證的人群……國家規定,新開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然而記者調查發現,盡管相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但當前很多藥店只見證件不見人的“影子藥師”現象依然存在,且形成了一條藥師租證、藥店用證、專業網站牽線搭橋的黑色產業鏈。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影子藥師”在一些地方的盛行,嚴重影響患者的用藥安全,亟須加強監管。
亂象多多:靠租證月入千元、發達地區可翻番
于敏(化名)是江西南昌一家藥店的負責人。在藥店每月的支出成本里,除了要交付房租,還要付給一名婦產科醫生1200多元的“租證費”。“醫生平時不用到崗,只需開業和監管部門檢查時露露面。”于敏說。
藥店租用執業藥師證開業、藥師“掛證”不在崗,這在業內已是公開秘密。記者調查發現,在一些網站、論壇和QQ群,有關租賃和掛靠藥師證的信息有很多,記者在一家搜索網站輸入“藥師證掛靠多少錢”,得到200多萬個搜索結果。
甚至有專門網站提供租賃業務。記者登錄一個所謂“聘證”的網站,發現只需簡單注冊就能在其“人才庫”中聯系到藥師,也可以發布“聘證”信息,等待藥師“應聘”。
記者聯系到江西上饒一位王姓執業藥師,對方很直接地告訴記者,不能做全職藥師。“如需到藥店要提前打招呼,因為要向醫院請假。”談到“租證”的價格則直言:“以前在南昌也租過,就按市場價800-1000元/月。”
記者以開藥店為由發布“用證”信息后,很快有江西、安徽池州、河南新鄉、湖南湘潭等地藥師主動來電詢問,來電者以醫院和藥企工作人員為主,有的還承諾可根據藥店的需求再去考證。江西景德鎮一名周姓醫師今年4月剛領到中藥執業藥師證,他表示:“如果要雙證,我就再考一個,西藥的應該不難,我學西醫的。”
江西某高校一名考取了執業藥師證的在讀博士生告訴記者,租金的高低和當地的工資水平、風險高低成正比,他的一個同學把證租給廣東地區的藥店,相對南昌每月1000多元的行情要翻一番。
中國藥科大學國家執業藥師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康震說,藥店“租證”在全國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我國現有連鎖藥店和單體藥店總計45萬家左右,而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數據,截至2017年9月30日,注冊于藥房的執業藥師35萬余人,這意味著還難以實現每家藥店至少配備一名執業藥師。
“注冊的藥師是否全部在崗也存疑,根據我對一些熟悉的連鎖藥店的了解,有的僅有四分之一的門店有執業藥師全職在崗。”一名執業藥師認證專家說。
隱患重重:患者買藥有時就靠銷售“一張嘴”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二十八條和第一百四十條明確要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處方審核崗位的職責不得由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
記者隨機走訪南昌紅谷灘新區6家藥店,有4家執業藥師均不在崗,“去開會了”“停車去了”“出去談事了”……有兩家藥店,柜臺上放著“藥師不在崗,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牌子,但處方藥照賣不誤,也不向患者索取處方。
“銷售員當藥師,有時感冒藥也能吃死人。”一位藥學研究人員告訴記者,因執業藥師缺位致殘致亡的時有發生。
2016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曾審理一起案件,河南籍務工人員馬某某感冒發燒,家人為他在藥店購買感冒藥,銷售人員沒有從醫資格,在沒有任何處方情形下,私自售賣處方藥,并和禁忌藥包裝成口服藥劑量銷售,馬某某服藥后死亡。司法鑒定認定,馬某某因急性過敏反應導致死亡。法院審理認為,工作人員李某某不具備藥劑師資格,不應根據客人陳述而自行配藥并拆分出售,應對馬某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定藥店支付馬某某家屬賠償款48萬余元。
藥店藥師的缺位,還可能加劇抗生素的濫用。南昌大學藥學院副院長夏春華說,以當下最常見的病毒性感冒為例,大部分患者原本無需使用抗生素,然而,藥店導購經常推薦阿莫西林、頭孢等,可能不對癥,還容易導致細菌耐藥。“這意味著患者真正需要時,這些救命藥可能失效。”
法網恢恢:治理“租證”亂象還需開對“方子”
針對當前租證亂象,相關部門今年加大了監管力度,人社部就明確要求,要明確監管責任,加強聯合抽查,啟動追責。
全國多省份均出臺政策加以整治。有的推行黑名單制度,將掛名和虛聘的執證藥師納入黑名單;有的鼓勵內部員工舉報,最高可獲50萬元獎勵。
專家同時指出,加強事后監管不可或缺,但更重要的是要找對“藥方”,從根本上解決租證頑疾。
記者調查發現,“租證”亂象的背后,一方面是藥師不愿去,一方面是藥店出于成本考慮,也不愿聘請全職執業藥師。在江西九江,一個全職執業藥師月薪要四五千元,而“租證”只要一千元左右。
“租證問題的核心在于藥店的定位出現偏差,本應是提供社會公共醫療服務的場所,現在變成了商業的賣場。”康震說,定位偏差導致藥店沒有足夠的處方可供調配,收入主要依靠推銷非處方藥品、保健品維持生存,沒有財力請得起全職執業藥師。
夏春華也建議,需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中進一步明確社會藥房的定位。同時還應加強立法,規范執業藥師的責任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