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8月16日訊
因要求執法法警排隊 住房公積金辦事處被罰30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實習記者 崔楠)8月15日,網上流傳一張署名為遼寧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發出的罰款決定書,顯示8月14日法院干警在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瓦房店辦事處執行公務時,該辦事處不予配合,要求法警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據此,瓦房店法院對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瓦房店辦事處做出了罰款30萬元的處罰決定,并對負責協助法警執行公務的兩名工作人員分別罰款5萬元。8月16日上午,瓦房店法院和住房公積金瓦房店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均向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證實了該決定書的真實性。
瓦房店法院工作人員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法院已就該事件發表聲明,聲明刊載在瓦房店法院的微信公眾號上。瓦房店市法院在聲明中指出,“8月14日下午,法院執行局干警到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辦理被執行人公積金賬戶業務,該辦事處作為協助執行單位,其負責協助執行的工作人員邰湛棋、石遠飛要求本院干警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本院依法留置送達。該罰款決定書已經于8月15日上午宣布并送達給了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瓦房店辦事處。”
瓦房店法院認為,被處罰人負有法定義務協助司法機關執行工作,司法機關要求履行協助執行行為系司法公職行為,非個人業務,要求本院干警按公民個人業務排號辦理,拒不及時履行協助義務,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妨礙司法機關正常辦案,必須對違法行為予以司法制裁。
同時,法院還向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書寫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二款之規定,特向你中心發出司法建議:
1、加強對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干部、員工配合司法機關協助義務方面的業務培訓,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依法規范司法協助業務。
2、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直接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
3、參照房產及銀行等相關協助執行部門設立單獨的司法協助窗,望你中心在收到建議書后立即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函告我院。
瓦房店法院最后在聲明中說,“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是當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為實現這一目標,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近年來采取公布老賴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網上拍賣執行標的、懸賞執行等新舉措,不斷加大對逃避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懲治力度。
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法律規定,對于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協助執行人,除了可以對單位罰款外,還可以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對于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主管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致電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該辦事處的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該處已經收到法院通知,但對于事件本身,該負責人不愿多說,只表示“我們這里不管辦理什么業務都需要排隊,但前來辦理業務的執法人員并沒有排隊。”